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2018修訂)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滇池保護管理,防治水汙染,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滇池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滇池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是昆明市重要的生產和生活用水水源,是昆明市備用飲用水源,是具有防洪、調蓄、灌溉、景觀、生態、氣候調節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運行水位為:正常高水位1887.5m,最低運行水位1885.5m,極端幹旱年對策水位1885.2m,汛期限制水位1887.2m,20年壹遇最高洪水位1887.5m。

滇池草海控制運行水位為:正常高水位1886.8m,最低運行水位1885.5m..第四條滇池水質適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近海水質按ⅲ類水標準保護,草海水質按ⅳ類水標準保護。第五條滇池保護範圍為整個滇池流域,以滇池水為主,覆蓋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晉寧、嵩明7個縣(區)2920平方公裏。

滇池保護範圍分為以下壹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和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壹)壹級保護區是指滇池水域和保護界樁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但保護界樁在環湖公路(不含水上橋梁)以外的,以環湖公路以內的路緣石線為界;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從壹級保護區以外至滇池山內,城市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以及入湖主要河流兩側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範圍內的區域;

(3)三級保護區是指壹、二級保護區以外,滇池流域內的區域。

壹、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壹級保護區應當設立界樁。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第六條滇池保護遵循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綜合防治、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和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晉寧、嵩明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滇池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保護投入和生態補償長效機制。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教育、宣傳等活動普及滇池保護知識,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以其他方式投資或參與滇池保護。

鼓勵有利於滇池保護的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運用科技手段加強滇池保護和治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滇池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滇池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十條省人民政府領導滇池保護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及時處理滇池保護的重大問題;建立滇池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監督檢查。第十壹條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滇池保護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並組織實施滇池保護規劃和綜合整治計劃;

(二)指導、協調、督促下級部門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護職責;

(三)安排滇池綜合治理任務,組織實施滇池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

(四)組織實施滇池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取水總量控制計劃;

(六)管理使用滇池保護專項資金;

(七)統籌安排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

(八)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國家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滇池保護工作。第十二條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協調、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滇池保護職責;

(二)具體實施滇池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綜合整治規劃和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制定具體保護措施,落實目標責任;

(三)組織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

(四)制定入湖河流汙染治理方案,負責河道截汙、清淤、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

(五)制定並落實控制面源汙染入湖的措施;

(六)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和農村垃圾、汙水、固體廢棄物收集處理系統;

(七)組織實施壹級保護區生態修復工作,建設和保護生態濕地和生態林地;實施還湖、還濕地、還林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 上一篇:為什麽有些法律不能硬起來?
  • 下一篇:怎麽寫海報才好看?如何設計出好看的海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