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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反洗錢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做好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履行保險業反洗錢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二章保險監管職責

第四條中國保監會組織、協調和指導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職責:

(壹)參與制定保險業反洗錢政策、規劃和部門規章,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保險業實施反洗錢監管;

(二)制定保險業反洗錢監管制度,提出保險業市場準入反洗錢要求,開展反洗錢審查和監督檢查;

(三)參與反洗錢監管與合作;

(四)組織反洗錢培訓和宣傳;

(五)協助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涉嫌洗錢案件;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反洗錢職責。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下列反洗錢職責:

(壹)制定轄區內保險業反洗錢規範性文件,開展反洗錢審查和監督檢查;

(二)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轄區內保險業的反洗錢工作;

(三)參與轄區內反洗錢監管與合作;

(四)組織轄區內保險業反洗錢培訓和宣傳;

(五)協助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涉嫌洗錢案件;

(六)中國保監會授權的其他反洗錢職責。

第三章保險業的反洗錢義務

第六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保單實名制的基礎上,按照客戶信息完整、交易記錄可追溯、資金流向規範的工作原則,切實提高反洗錢內控水平。

第七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反洗錢條件:

(壹)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三)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四)配備反洗錢機構或者經過必要的反洗錢培訓的崗位人員;

(五)信息系統建設符合反洗錢要求;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反洗錢材料:

(壹)投資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三)反洗錢機構設立報告;

(四)反洗錢機構或崗位人員配備情況及崗位人員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的報告;

(五)信息系統反洗錢功能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上述材料可以在申請籌建和申請開業時分期提交,但最遲應當在申請開業時提交。

在受理階段,申請人應按要求對反洗錢組織架構、工作流程、風險控制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進行論證。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反洗錢條件:

(壹)總行具有健全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對分支機構具有良好的控制能力;

(二)總行信息系統建設能夠支撐分行反洗錢工作;

(三)擬設分行已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四)反洗錢崗位人員基本配備,並經過必要的反洗錢培訓;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反洗錢材料:

(壹)總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二)總行信息系統反洗錢功能報告;

(三)擬設分行反洗錢機構設置報告;

(四)擬設分行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情況和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的報告;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了解投資資金的來源,並提交投資資金來源說明和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壹)增加註冊資本;

(二)權益變動,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的上市機構股份低於註冊資本5%的除外;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反洗錢法律法規,接受反洗錢培訓,並通過保險監管機構組織的含有反洗錢內容的資格知識測試。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接受反洗錢培訓的報告和本人簽署的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承諾書。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客戶身份證明;

(二)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

(三)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四)反洗錢培訓和宣傳;

(五)反洗錢內部審計;

(六)重大洗錢案件的應急處理;

(七)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和涉嫌洗錢犯罪活動的調查;

(八)反洗錢信息的保密性;

(九)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可根據總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制定本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組織反洗錢工作。

指定內部機構組織反洗錢工作的,應當設立反洗錢崗位。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職責,確保反洗錢內控制度在業務流程中得到落實。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將可量化的反洗錢控制指標嵌入信息系統,實現風險信息在業務部門和反洗錢機構之間的有效傳遞、集中和共享,滿足洗錢風險預警、提取、分析和報告等各項反洗錢要求。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理賠或者給付保險金過程中,應當依法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客戶特征或者賬戶屬性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註的基礎上及時調整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密切關註涉恐人員名單,及時對客戶進行風險排查,並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交易具有足夠的可復制性,為監測和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調查洗錢案件提供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移交給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壹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識別和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通過專業保險代理機構或者金融機構等兼業保險代理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寫入反洗錢條款。

反洗錢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金融機構專業保險機構和兼業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保險公司反洗錢的法定義務識別客戶;

(二)保險公司在辦理業務時能夠及時獲取保險客戶的身份信息,必要時可以向專業保險代理機構或者金融機構的兼職保險代理機構索取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險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金融機構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提供培訓和其他必要的幫助,代為識別客戶。

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客戶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當提供保險公司要求的識別客戶身份的客戶身份信息,必要時還應當依法提供客戶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險公司承擔未盡到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最終責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金融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培訓,並保存培訓課件和培訓工作記錄。

公司人員的反洗錢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和反洗錢工作要求;

(三)開展反洗錢工作所需的其他知識和技能。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反洗錢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三)會展業反洗錢要求,如提醒客戶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配合履行反洗錢義務等。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宣傳,並保存宣傳資料和宣傳工作記錄。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每年開展反洗錢內部審計,審計可以是專項審計,也可以與其他審計項目相結合。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妥善處理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錢案件,並及時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案件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和涉嫌洗錢犯罪活動調查,並記錄和保存配合檢查和調查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獲取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錢犯罪調查等相關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及其他人員提供。

第二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禁止非法資金投資股票。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了解反洗錢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妥善處理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錢案件,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和涉嫌洗錢犯罪活動的調查,依法對反洗錢相關信息保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壹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保險業新設機構、投資入股資金及相關人員資質進行反洗錢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核準。

第三十二條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實施反洗錢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第三十三條反洗錢現場檢查可以采取專項檢查或與其他檢查項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保險監管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錢報告或者專門的反洗錢材料。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被列為反洗錢重點監管對象:

(壹)涉嫌洗錢或者協助他人洗錢的;

(二)受到反洗錢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約談相關人員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保險監管機構應當根據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情況,調整分類監管體系中合規指標的分值。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達到案件責任追究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案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依法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反洗錢指引,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保險代理機構的反洗錢合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 10 1起施行。中國保監會之前對反洗錢的監管要求與本辦法不同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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