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設施包括園林建築、雕塑、護欄、標誌等用於城市綠化的設施。第四條市綠化委員會統壹組織領導全市綠化工作。區(縣)綠化委員會組織領導本轄區的綠化工作。
市和區(縣)園林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除外。第五,大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駐本市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第六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和藝術水平。第七條城市綠化工作,應當貫徹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行為。第八條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增加城市綠地面積的同時,嚴禁減少城市綠地面積。
鼓勵荒山、灘塗、溝渠、荒地的綠化開發建設。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重點綠化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其他應當受到表彰的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園林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公共* * *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化帶的綠化,由園林主管部門負責。
鐵路、公路、煤礦、水庫、幹渠等地的綠化,按照全市統壹規劃的要求,由所屬單位負責。
有庭院的單位和居民,負責用地範圍內及周邊綠化管理區的綠化。
居住區的綠化由房屋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第十二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指標,不得低於城市用地總面積的35%。第十三條下列綠地占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城市主幹道綠地占道路總用地的比例不得低於25%;二級道路綠化面積占道路總用地的比例不低於15%;
(二)公共綠地中的綠化用地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70%:
(三)水庫周圍和鐵路兩側綠化帶的總寬度不得小於30米;幹渠兩側綠化帶寬度應達到5-10米;
(四)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地率不得低於35%。
根據前款第(四)項規定,建設單位綠地率達到規定標準確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部分綠化,易地綠化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綠化面積的壹半。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區、辦公區、生產區,其規劃設計的綠化面積未達到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標準的(包括經批準的擴建、改建項目的綠化面積),市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易地綠化應按規定由建設單位完成。不能自行完成易地綠化的建設單位,可以按規定繳納易地綠化所需的綠化建設補償費,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化規劃進行易地綠化。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將綠化建設費用納入預算,占基建總投資的3%(不含設備購置費)。綠地和建設用地的征遷同步進行。第十六條在基礎設施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的第二年,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驗收綠化施工。第十七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批。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必須經市園林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