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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34侵犯財產罪司法考試案例分析。

2011: 34侵犯財產罪司法考試案例分析。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竊取質權人留置的質押財產,侵害了質權人對質押財產的占有和收益,符合盜竊罪的特征。

2.甲方將其摩托車借給乙方後,從乙方處盜走,並接受乙方的“賠償”。當自己所有的財物被他人占有時,行為人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的,盜竊罪成立;如果甲方盜竊乙方筆記本電腦,乙方使用威脅手段迫使甲方歸還,則敲詐勒索罪不成立。但如果乙方使用威脅手段強迫甲方提供其他財物,敲詐勒索罪仍有可能成立。

3.如果盜竊行為的被害人(A)從盜竊人(B)處竊取了其所有的被盜摩托車,由於B對摩托車的占有與所有人的占有是對立的,並且這種對立沒有合理的理由,與所有人行使權利的行為相比,B對摩托車的占有不是財產犯罪的客體,所以如果A將摩托車偷回來,侵犯財產罪不成立。

4.施暴者將電腦搬出八樓受害人家中,然後從七樓樓梯摔下,導致電腦被毀。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電腦搬出,僅僅因為遇到被害人或者其他原因將電腦摔到樓下,仍然屬於盜竊罪;如果上述行為僅以單純的毀壞為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成立。

5.乙方經常邀請甲方妻子打麻將,導致夫妻不和。某日,乙方邀請甲方妻子到乙方家打麻將。得知此事後,甲方來到乙方家,掀翻了麻將桌,打了乙方幾個耳光,並對乙方說:“妳破壞了我的家庭,妳必須賠償5000元。”甲雖對乙實施了暴力行為,但從當時的情況來看,不足以克制乙的反抗,故不應認定為搶劫,而應認定為敲詐勒索。

6、甲對乙實施暴力,強迫乙交付財物,但乙身無分文,甲命令乙立即從家中取走財物,或者到乙家中壹起領取財物,應認定為搶劫罪。施暴者實施暴力後,發現受害人身無分文,然後要求受害人日後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罪(未遂)和敲詐勒索罪,實行數罪並罰。來源:考試的美在我們。

7.某兵在村口遇到村裏10到12的四個孩子來玩,於是向他們要錢,四個孩子說沒錢。a找出其中壹個孩子B,把他綁起來,倒掛起來,用鞭子抽打,用煙頭燙,造成輕傷。然後告訴B和其他三個孩子第二天到指定地點交錢,否則後果比B更嚴重,第二天每個孩子交了20元30元。A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

8.甲方半夜潛入乙方家中盜竊。甲方從窗戶翻進廚房進入客廳,被乙方發現..B抓捕A時,A為了拒捕,對B進行暴力襲擊,導致B輕傷..因A有實施盜竊的故意,且此罪在犯罪中占主導地位,符合“實施盜竊”的條件,應認定為搶劫罪。

9.15歲的甲方潛入乙方家中,從乙方抽屜中盜走現金5000元。這時,B的兒子C (14歲)放學回家。為藏匿贓物,A對C實施暴力襲擊,造成C輕傷..A雖未達到盜竊的刑事責任年齡,但其盜竊行為仍是在盜竊的故意控制下實施的,故符合“犯盜竊罪”的條件,應認定為準搶劫罪。來源:考試的美在我們。

10,A和B***被C找到,A和B逃了,A逃了,但B被C抓後,C被暴力重傷。很明顯,甲、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但由於乙又犯了搶劫罪,乙只能認定為搶劫罪。

11.甲方請乙方註意其盜竊行為,乙方同意按約定到丙方住所外;然而,A在偷竊的同時,當場使用暴力藏匿贓物,而B卻對此壹無所知。顯然,A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問題是,B應該怎麽處理?如果否認甲與乙同罪,則意味著乙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這顯然不合理。乙的行為不能單獨認定為盜竊罪,因為沒有實施行為。所以,在這種場合,應該采用* * *帶部分罪的理論,認定A、B在盜竊罪範圍內犯* * *帶罪,B以盜竊罪的* * *罪處罰,A單獨認定為搶劫罪。

12、張三唆使李四實施盜竊,李四在實施盜竊過程中轉為搶劫。我們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首先,李四應該算是搶劫罪。其次,張三應當認定為盜竊的教唆犯,不能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因為事實上,沒有張三的教唆,李四不會實施盜竊,更不會轉化為搶劫;張三指使與李四搶劫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按照數罪並罰的理論,張三、李四在盜竊罪的範圍內被判* * *罪。也就是說,由於李四所犯罪行包括盜竊罪,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條件。

13,A級三人* * *企圖殺害出租車司機B並搶劫其財物。上車後,A班三人要求B將車開到偏僻處,然後對B實施暴力襲擊,將B勒死,B休克後,A等三人以為B死了,搶走出租車內現金後逃離。事後醒來,只受了點輕傷。將三人的行為認定為壹般搶劫,顯然不妥。也不宜將三人的行為視為故意殺人,因為人民法院2006年5月22日《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復》規定:“行為人為了搶劫財物,預謀故意殺人的,或者在搶劫財物過程中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應當認定搶劫中存在故意“致人重傷、死亡”的未遂。因此,應當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刑適用於八種情形,同時適用犯罪未遂的規定,與故意殺人罪相協調。

14.作案人攜帶的用以切割他人衣服口袋、手提袋以盜取財物的微型刀片,不應該被稱為兇器。

15,甲方讓乙方帶著兇器走。即使甲方徒手搶劫丙方財物,也應認定為甲方持兇器搶劫(前提是乙方在現場,而不是乙方與甲方有相同意圖)。攜帶行為通常有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事先準備好兇器,出門後壹直攜帶,然後伺機搶奪;第二,行為人在搶劫前在現場或附近獲得了兇器(如撿起路邊的鐵棒),然後抓住了機會。

16,農民工外出打工,把菜刀放在被子裏,綁在背後;搶劫時,被警察抓了;警察查看被子時發現了壹把菜刀。就此而言,不能認為是持兇器搶劫。

17,A給正在家裏休息的老人打電話。b:“妳女兒在前面的路上出了車禍。請快去。”B連門都沒鎖就沖到路邊,A趁機搶走B的財物(以下簡稱電話案)。雖然A出軌了,但B並沒有因為被騙而產生處分財產的誤解,也沒有基於該誤解而處分財產。只是因為外出,他放松了對財產的占有。拿走財物的行為只能構成盜竊罪。

18.洗衣房經理A在B家的樓道裏發現了壹件正在晾曬的西服,於是欺騙我們臨時工C說:“B想洗西服,但是沒時間送;去B家把西裝拿到走廊裏晾。”c信以為真,拿了訴訟案給A,A據為己有(以下簡稱訴訟案)。c明顯是被騙了,但他只是壹個偷竊的工具,並不具備將B的訴訟權處置給A的權限或地位..因此,甲犯盜竊罪(間接正犯)。

19、甲在某商品假裝買西裝,業務員乙讓他試穿西裝。穿上西裝後,A自稱照鏡子,B接待其他顧客時,A趁機溜走。甲顯然沒有犯詐騙罪,而是犯了盜竊罪。因為B雖然被騙了,但是他並沒有因為被騙而把西裝轉讓給A。如果甲穿上西裝,對乙說:“我買西裝需要我老婆的允許。我把我的身份證放在這裏。如果我妻子同意,我明天付錢。”如果我的妻子不同意,我明天將歸還那套衣服。“B同意A穿那套衣服回家,但A用的是假身份證,第二天根本沒有給B寄錢或送衣服。那麽,A的行為構成欺詐。因為B允許A將該套衣服穿回家,實際上已經將該套衣服轉移到了A的支配和控制之下,這是被騙造成的,所以符合詐騙罪的特征。

20.事實上,以使用手機為名的案件也應認定為盜竊而非詐騙。

21.網上聊天後,甲乙雙方在壹家咖啡廳見面。見面聊了幾句,A的BP機響了,聲稱自己忘記帶手機了,借B的手機打個電話。收到手機後(有時被害人手機可能在桌子上),A假裝打電話,然後聲稱信號不好走出房門,趁機逃跑。這種行為不能算詐騙,只能算盜竊。

22.甲方不打算還,而是隱瞞真相,向乙方借了車,乙方將車交付甲方後,甲方駕車離開。b只是手段轉移占有,但A的行為仍構成詐騙罪。

23.丙方將其財產委托給乙方保管。與此同時,丙方致電乙方,聲稱第二天將派丁取回財物。竊聽電話的A第二天去找B,聲稱自己是C派來的,B把自己的財產交付給A..處分財產的乙方不享有所有權,實際占有財產,但這不影響詐騙罪。

24.進入地鐵車廂後,B發現座位旁有壹個錢包,於是問旁邊的A:“這是妳的錢包嗎?”雖然不是A的錢包,但是A說:“好的,謝謝!”“於是B把錢包交給了A,由於B並沒有占有錢包,他不可能對錢包進行處分,所以A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認定為侵占罪或者盜竊罪。

25.c是B的家庭保姆。B不在家的時候,演員A去B家騙C說:“B讓我把他的西裝拿到我們公司幹洗。我是來取的。”C信以為真,A拿了C的西裝就逃。本案中,甲方的行為也應認定為欺詐。

26.超過65,438+00人參加了小型會議。見面前,被害人B上廁所時,將包放在座位上。會議結束時b還在衛生間,清潔工C馬上進入會場打掃衛生。此時,A發現B的包還在集合地點,於是站在集合地點外對C說:“那是我的包,請遞給我。”c信以為真,把包交給A,A立即逃離現場。在這種情況下,清潔工C並沒有占有B的袋子,也沒有處置它的權力或地位。換句話說,C是A偷包的工具,而不是詐騙罪中的財產處置者。因此,A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僅構成盜竊罪。

27.乙方委托甲方從北京帶壹件貴重物品給在廣州的丙方。甲方將該物品帶到廣州後,在車站接丁時,直接將該物品轉交給丁方。顯然,A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28.甲方持有某種提單,因而合法占有提單記載的貨物;但當貨物實際在乙方手中時,若甲方盜竊貨物,仍構成盜竊罪。

29.遊客扔進公園水池的硬幣,屬於公園管理者占有的財產。如果行為人拿走了這些財物,那就是盜竊罪而不是侵占罪。

30.甲方搬家後壹直沒有退房,讓朋友B打掃室內衛生。在打掃臥室的時候,B從地上撿起壹張工行的牡丹智能卡。乙方沒有把這張卡給甲方,四天後到某工商銀行ATM機分三次取款2000余元(乙方陪同甲方取款時知道密碼)。有壹次a問B有沒有見過這張卡,B說沒有。甲報案後,乙被查獲。甲方雖然搬家了,但是因為沒有退房,繼續控制著房子。本案中,房屋內所有財產(包括牡丹卡)仍歸甲方所有,故乙方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31.停在別人家門前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該認為是別人的。再比如,任何掛在別人門窗上的財物,都是別人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得這些財物的,應當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侵占罪。

32.乘客遺留在出租車上的財物歸出租車司機所有。雖然相對於乘客來說屬於遺忘物,但這是出租車司機所擁有的財產。因此,第三者從出租車上拿走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33.當B將行李箱(內裝貴金屬)上鎖,委托A保管時,A是否占有貴金屬?根據差額理論,整個皮箱由A占有,但其中的貴重金屬由b占有,A如果將所有皮箱作為壹個整體非法占有,則侵占罪成立;任何人從手提箱中取出貴重金屬都是犯了盜竊罪。

34.蔻馳司機B將買給他人的10多部手機裝進壹個黑色的袋子裏,然後將袋子放在駕駛座後面(副駕駛座前面)。當A上車坐在第壹排的時候,他發現了這個包,以為是和他並排坐的C的。C下車後,A發現包還在車上,以為C把包忘了,於是A提前下車占為己有。其實包是B的,不是遺忘物,是A誤以為遺忘物。也可能出現完全相反的情況,即原本是遺忘物,但行為人誤以為是他人占有的財物。根據主客體相統壹的原則,此類案件應認定為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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