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問題並不準確。應該是“法律工作者可以跨轄區代理案件嗎?有法律規定嗎?”。簡單來說,只要委托人的住所地在法律工作者所在的法律服務所轄區內,那麽就可以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委托人的民事案件。
具體來說,按照省、自治區的規定,原則上法律工作者不允許跨縣、跨區代理案件,不允許代理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至少壹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在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區域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區域。
(二)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進入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適當調整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條件。
就這個問題而言。是否有主體的“規定”。成了困擾法律工作者的“職業形象”!論中國民事行政訴訟法。明確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是我國法律服務行業人士可以信賴的兩支職業資格力量。在最高法隨後的司法解釋中,稱“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訴訟行為需要“管轄證明”,並稱這源於“司法部曾經有過的壹個相關政策規定”。但實際問題是,上述《規定》早已被司法部後續的相關行政措施所否定(例如“法律服務所及其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服務機構和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規定)。而法律服務所早已與任何所謂的政府行政部門完全脫鉤”等。).法律工作者的“管轄”實際上指的是什麽?!但實事求是的國情是。自從壹個國家實行法治以來,在中國的法律服務領域,法律工作者壹直與律師攜手並進。兩者的壹個區別是不能辦理“刑事案件”。關於這壹點,見該領域壹貫的國家政策、相關文件和法律規範。
法律工作者可以代表所有省市的客戶案件。除非法律工作者因嚴重違法違規被列入黑名單,否則禁止代理委托人從事法律業務,否則不受管轄限制。
審理案件的法院受管轄範圍的限制,必須位於壹方當事人的管轄地,最好是侵權人或違法當事人所在地的管轄地,本意是判決後便於案件的執行。跨轄區執行審判結果的難度很大,很容易勝訴賠錢。
大部分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真的讓人不敢恭維!而且這個職業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沒有存在的必要。
有地域限制,但不合理。
只要有代理資質,就不應該有地域限制。
司法部138號文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法律工作者辦理相關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至少壹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在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區域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區域。
(二)案件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行政區劃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也就是說,第壹,如果壹方當事人在本服務的管轄範圍內,無論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哪裏,都可以作為代理人。
第二,無論案件當事人是否在其管轄範圍內,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也可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