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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要求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稅收滯納金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壹般納稅人如果沒有按時納稅,就會征收稅收滯納金。壹、關於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我國關於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壹)基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 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二)具體規定1。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恢復期可延長至五年。但是,偷稅、抗稅或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款,此期限不受限制。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之日起計算。3.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4.《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1)逾期繳納的稅費。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可見,《稅收征管法》征收滯納金的範圍僅指稅收,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防洪保安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由稅務局依法征收的費用,不能征收滯納金。(二)實際工作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需要預繳,如何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預繳所得稅企業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593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和《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預繳所得稅的,視同遲報,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作為國家稅收管理部門,有權依據法律賦予的權限,制定關於預繳稅款稅務處理的解釋性文件,且該規定與現行稅收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並不沖突,其合法性應毋庸置疑。三。滯納金的追溯期是多長?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延長至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和意見,依法將應收稅款和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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