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不壹定導致拘留。
因經濟糾紛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壹般不予拘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由法院進行司法拘留:
1.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的;
2.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4.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絕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5.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報或者謊報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
6.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
二、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可能被刑事拘留。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拘留:
1,自殺未遂,作案後逃跑或脫逃;
2.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3.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在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將其轉為刑事案件。
4、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調查其身份,調查和拘留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5.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6.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
7.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4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