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科概論——外國法制史是研究世界歷史上各種代表性法律體系的內容、特點、形成、實質及其產生、發展、演變規律的學科。
有三個限制:(1)地域上,中國除外;(2)日歷:日歷已經存在,但不是當前的;(3)內容: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對國家或世界歷史有重大影響)。
法制史側重於法律制度,但與法律思想密切相關;在某種程度上,外國法律史可以稱為比較法律史。
外國法制史與部門法、法理學和外國法制史的關系既有壹般又有特殊。
2.學科體系——基本框架是法律體系,即若幹個具有壹定特色或歷史文化傳統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的統稱。法家\制度\譜系\傳統
亨利·威莫爾,《世界法律體系概述》
埃及\羅馬\美索不達米亞\凱爾特\日耳曼\教會\希伯來\希臘結尾
中國\印度\日本\印度\海上\斯拉夫\羅馬\英國聖公會
耳積“五點法”與陳中(日本)
死亡法律制度:中國法律制度;印度法律體系
活的法律體系:伊斯蘭法律體系;英美法系;大陸法系
這本書-
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羅馬法/日耳曼法/教會法/伊斯蘭法/西方兩大法系/法國法/德國法/日本法
三。目的
1.深化對法律多元化的理解
2.對國外現行法律制度有深入了解。
四。學習方法
動詞 (verb的縮寫)參考書-
1.周良等主編的《世界通史》。
2.世界歷史地圖集
3.勒內·戴維(法國)
4.比較法研究(比較法導論)沈(中國)
5.試圖
6.原始資料,如外國法律史資料選編。
第二章楔形文字的書寫方法
第壹節概述
壹、概念——公元前3000年左右,西亞幼發拉底河和底格裏斯河流域當地居民所使用的用楔形文字雕刻的奴隸制法律的總稱。
二。歷史演變
1.分權普通法時期(公元前30世紀初至公元前22世紀)
——公元前30世紀初,蘇美爾人和阿卡德人先後建立了多個奴隸城邦。當時城邦的基本特征是:(1)國家機構仍然具有軍事民主的性質;(2)奴隸制不夠發達;(3)土地基本上是公有的;(4)家庭制度是男女絕對不平等的。
2.語法的最初發展階段(公元前22世紀-公元前65438+公元前08世紀)
——烏爾納國王統治時期制定了《烏爾納姆法典》,這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已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也為兩河流域的成文法發展開創了法典化的新時代。成文法的優點是:易於繼承;法律的高度統壹;極具權威性,由國王頒布。
3.鼎盛時期(公元前18世紀-公元前16世紀)
——公元前19世紀,由亞摩利人建立的古巴巴比倫王國崛起,統壹了兩河流域。公元前18世紀,漢謨拉比統治時期制定了《漢謨拉比法典》,成為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
4.蕭條和衰落時期(公元前16世紀-公元前6世紀)
——公元前1595年,巴比倫第壹王朝被奴隸國赫梯所滅。楔形文字法從此衰落,但壹直適用於公元前三世紀的波斯帝國。
三。基本特征
1.直接特征是由楔形文字雕刻的。
2.結構特征壹般以序、文、結論的形式表達。
3.自然和特性的法律被描述為是按照上帝的意誌制定的,但法典的規定中沒有宗教和道德規範,完全是關於世俗法律關系的真實規定。所以楔形文字的書寫方法是世俗的法律體系,是人法而不是神法。
4.整個法律體系是非常典型的東方奴隸制法律——君主制和神權緊密相連;土地是公有的;家長式作風非常明顯。內容涉及面廣。
5.大多是司法案例匯編,沒有壹般的抽象概念和壹般的立法原則。
第二節漢謨拉比法典(第六任巴比倫國王)
壹、背景(原因)
1.政治方面:地方條塊分割,法律不統壹導致混亂。
2.經濟:農業、畜牧業、手工業和商業、奴隸制私人關系都有了迅速發展;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土地為例,以前流行的皇室經濟,現在壹部分由內宮人以皇室經濟租佃的形式耕種,另壹部分固定分配給為皇室服務的人。
3.自由民內部的分裂和鬥爭是尖銳的;奴隸的激增影響了生產,打擊並削弱了軍事力量。
2.結構體系——分為前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
三。內容
1.努力維護君主專制。
(1)國王是國家的統治者,擁有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和祭祀等權力。他還擁有神權,被視為地球上眾神的代表。
(2)詳細規定軍制,進行重大改革。
(3)應對法院和寺廟的財產給予特別保護。
2.充分保護奴隸主對財產和奴隸的所有權。
(1)關於盜竊的詳細規定
(2)法典視奴隸為權力的對象。
(3)公開承認自由民之間權利和地位的不平等。自由民分為享有完全權利的人和不享有完全權利的人,即Aviru和Mushgennu。
(4)包含大量調整手工業和商業規格的手段——最根本的手段是合同。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土地、房屋、牲畜和其他被禁止的財產,包括奴隸;它的特點是註重形式。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貨幣和糧食;顯著特點: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比如大部分土地租賃都是短期的,租期壹般是壹年,花園的租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該法嚴格保護出租人,尤其是土地出租人的利益。//風險由承租方承擔。//房租挺高的。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貨幣和糧食;為了緩解社會矛盾,廢除了終身債奴制,債奴期限定為三年。法典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貸的貸款利率。
勞動合同、釀酒、造船、建築、獸醫
(5)維護宗法制度,確認父母對妻兒的特權。
婚姻是買賣性質的契約婚姻。
夫妻關系是不平等的。
孩子在家庭中沒有獨立地位。
財產只在家庭內部繼承,只有男性享有完全的繼承權。
(6)保留原始公社制度的痕跡。
土地所有制早就是國有制,也就是國王所有制。
保存血仇和同形復仇的遺跡
::可以對在特定場合實施的犯罪提供自助,而無需通過法院。
神聖的審判
四。歷史地位
1.它在鞏固巴比倫王國的中央集權制度和促進其政治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為後世學者研究兩河流域乃至整個東方世界保存了重要而珍貴的原始資料。
3.它在古代東方法律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
研究難點:古印度人不註重史料的整理和記錄;古印度的長期分裂導致了法制的不統壹;用於研究古印度法律的材料大多來自佛經,因而保留了大量的音譯;宗教混亂
第壹節進化與起源。
概念——奴隸制時期印度法律制度的總稱。婆羅門教法律;佛教法;國王的法令
生產
德拉威人(黑人)創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白色人種)(種姓制度的萌芽——瓦爾納)入侵印度河流域,印度有最早的傳世文獻《吠陀》(知識:《天啟》)
原始宗教演變成婆羅門教。
發展
1.孔雀王朝,公元前6世紀的佛教...
起源
1.《吠陀經》——古印度法律最神聖的來源
2.達摩經(宗教經典)——解釋《吠陀經》的經典,沒有統壹的文本,法律上固定了種姓制度,為印度人奠定了永恒的生命標準。
3.密碼
4.佛教經典;統稱為“三藏”
5.國王的法令和詔令:巖石法律
第二節《手冊》的基本內容
1.種姓制度——種姓內婚制和世襲職業;賤民來自兩個最不能容忍的種姓和不知道自己祖先的人的結合。
2.所有權——土地的國家所有權或皇家所有權(村社制度與種姓制度緊密相連,並不統壹);在維護各種姓氏的歸屬上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債法——關註的永遠是種姓較高的問題,借款利息很明確。
4.婚姻家庭法——特點:與宗教關系密切,與種姓制度密不可分,(1)神聖,(2)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適用於通婚、倒婚、壹夫多妻制。
動詞 (verb的縮寫)刑法——兩個顯著特征,非再生人沒有資格聽宗教經典。
不及物動詞訴訟制度
第三部分是古印度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1.特點——古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特點。
1.它與宗教密不可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屬品;法律的內容和安排深受教義的影響,這是宗教法中罕見的舉動(摩奴是上帝之子的名字)。
2.嚴格維護種姓制度。
3.它是法律、宗教、道德和其他規範的混合體。
2.歷史地位——在印度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依靠的是宗教強大的凝聚力和延續性;本土化時期:充分吸收和模仿印度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