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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治優於德治的辯論材料

在經歷了“文革”的民族浩劫後,中國走向了“改革開放”和社會秩序的重建。感受到文革時期“無法無天”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人們的壹個主要關註點就是中國應該如何從“人治”過渡到“法治”。人們在提出“政府大還是法律大”、“權力大還是法律大”的問題時呼籲“依法治國”,因此法治建設成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壹。毫無疑問,法治建設對中國社會的現代化至關重要。這裏我們想問的問題是:中國存在的所有社會弊病和問題,單靠法律的完善就能解決嗎?

值得註意的是,盡管起源於西方社會的“法治”的真正含義和實施條件尚不明確,或者理解不統壹,但我們中的壹些人在指責中國“人治”的同時,認為西方式的“法治”是萬能的。好像西方只要有深思熟慮的、詳細的法律,所有解決社會矛盾和人們行為規範的問題都會迎刃而解。但在現實世界中,問題並沒有這麽簡單。首先,這幾年全國人大正式通過的法律不少。應該說,人的行為似乎是“有章可循”的。但是,犯罪的人越來越多,案件越來越大。其次,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的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人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不斷提高。按照以往的說法,人應該具備遵守社會基本道德規範(“知恥”)的物質條件,但最近現實社會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反映出來的問題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壹直在增加。

現在無論是從人們的街談巷議,還是新聞媒體的報道,都在進行壹場關於社會普遍道德標準的討論。而且,我們也可以發現,有些人坦然地把“只要我不犯法,我就無可指責”作為做壹些不道德事情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果看到路邊有人受了重傷,需要送醫院搶救,很多過往車輛就是不停車;有路人好心送傷者去醫院,卻被家屬勒索。面對歹徒的襲擊,許多人畏縮不前;如果偶爾有勇敢的人站出來和歹徒搏鬥,大多數其他人還是袖手旁觀和旁觀者。公園裏落水呼救的孩子,可以聚集幾千人圍觀,沒有人下水。至於在商業交易中制造假冒偽劣商品、偽造單據、文件,損公肥私的現象,更是比比皆是。當妳問人們對這些行為的看法時,他們會壹致譴責這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壹旦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妳會發現大多數當事人和旁觀者的行為依然如故。為了防止和懲罰這些不道德的行為,國家不斷頒布新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懲罰措施,以懲罰諸如不贍養老人、虐待兒童、傾家蕩產和假冒偽劣等行為。但是實際效果如何呢?通過不斷增加和細化法律,真的能扭轉目前“世界越來越糟糕”的趨勢嗎?近年來,政府對“見義勇為者”的表彰能在多大程度上從內心深處改變人們的價值觀和行為規範?這些都是有疑問的問題。

我們在為“法治”的目標而努力,但依靠法律(或“法治”)就能徹底解決當前中國社會普遍存在的道德問題嗎?更何況現實社會中有很多不道德的行為,並不直接觸犯法律。中國社會的發展有幾千年的歷史。在這幾千年的時間裏,我們的傳統社會采取了哪些方法使人們的行為符合了普世的道德規範?過去壹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否為今天提供壹些有益的啟示?

壹.“罪”和“惡”

從古至今,中國人經常用“罪大惡極”來形容做壞事的人。但是,仔細想想,應該說“罪”和“惡”與法律的關系是不同的。“罪”主要是指直接違反法律的行為,其違反法律的程度可以通過刑事訴訟和法院判決來衡量並給予具體的處罰。而“惡”主要是指不直接違反法院或政府制定的世俗法律,但違反普遍的社會道德標準的行為。這些行為受到世界道德輿論的譴責,如果當事人有良知,也會受到自己良知的譴責。至於“罪”和“作孽”,中國市民社會對二者有明確的區分。前者會受到帝國刑法的懲罰,後者會受到神鬼的懲罰。

1997年,壹部反映上海知青回城後去雲南的經歷的電視劇《孽債》上映。為了獲得婚姻中的“單身”資格,他們得以回到上海。他們和當地的妻子離婚,彼此離婚,把孩子寄養給當地的農民。他們當時的動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法律,但是傷害了其他善良的人和孩子,他們也陷入了良心和悔恨。幾個去上海尋親的孩子引發的情感波瀾,生動地表現了這壹點。“邪惡”這個詞用在這裏非常恰當。

《辭海》“惡”有五種解釋:(1)古代指私生子(“惡子”),即妾所生之子;(2)壞事,惡(《書·太甲中》:“天道作孽,猶可違;自己不要犯罪。”);③優步,災難;(4)疾病和傷害;(5)忤逆不孝。第壹種解釋已經很久沒用了。今天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說的“惡”,主要是指第二種解釋,指的是人們所做的壞事和罪惡,對他們的懲罰是不能免除和逃避的。所謂“自焚,不生”。在中國的傳統社會裏,人們從孩子懂事起就開始向他灌輸簡單的道德規範。當他因為無知而折磨小動物時,老人會搖頭說:“不要作孽”。當壹個可憐的童養媳被饑餓和毆打時(那時候這既不違法也不禮貌)

鄰居們會搖頭說:“真是罪過!”。抗日戰爭時期,壹個村民為了邀約,把抗日軍人賣給日本侵略者,人們會說:“他出門怎麽不怕被雷劈?”。可見,“惡”與良心有關,並不壹定受到這個世俗社會的法律的審判和懲罰,有時甚至與當權者的法律和意誌相違背(比如漢奸的行為符合當時“政府”的規矩,卻被人民所不齒)。

官方的法律總會有漏洞,執法者很少能“明察秋毫”,將所有違法者繩之以法。正如《胡雪巖》中的犯罪名主所說,“壹般來說,古今法律,無論多麽詳細,都是有漏洞的”,社會上總有壹些人在企圖利用這些漏洞謀取私利。但與違反世俗法的行為相比,“惡總要受到懲罰”,這就是所謂的“正義雖緩,但不可泄露”。這些報應可能在今世(“現世”),也可能在陰間,也可能在來世;這些報應可能在自己,也可能延伸到後代。從報應的角度看,“惡”與中國民間宗教關系密切,就像“法”與皇權關系密切,“倫理”與儒家思想關系密切壹樣。

法治國家的刑法針對人身和財產的侵害,制定了詳細的懲罰方法,也就是所謂的“他律”,依靠外在的制度和力量。民間的“作孽”概念,主要是譴責強者對弱者的欺淩。弱者的範圍可以包括平民、老人、婦女、兒童甚至其他生物(牲畜、貓狗等。),並譴責其手段的不道德(如倚強淩弱、欺騙、不誠實、誹謗政府等)。).“作孽”的懲罰主要是“上帝的天譴”的報應(死後在陰間和地獄受苦,來世變成驢和馬,甚至代子女還債等。),而不是世俗刑法的直接懲罰。人們按照普遍的社會倫理道德規範行事,自覺自願地不違反或違背這些規範,這就是人的“自律”。

薩姆納(W.H.Sumner)認為,行為規範方面的民俗被社會長期接受後,會產生壹個神話化的社會過程,這種過程會轉化為“民風”。在這個過程中,宗教還是怕鬼的。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本起源於人們日常生活和行為的民間傳說(習慣性行為),經過原始宗教或怕鬼、怕魔法等神秘因素的改造,成為具有約束力或懲罰性的“民間道德”(民間道德準則)。違背這個“人倫”就是作孽。

二、“人治”、“禮治”、“德治”(道德規範)

“人治與法治的所謂區別,不在於人與法的言詞,而在於維持秩序所用的力量,以及以此為基礎的規範的性質。”把“人治”理解為有權力的人讓自己的好惡支配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沒有壹定的規範可以遵守,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按照費孝通先生的觀點,中國傳統社會是壹種“禮治”。當然,那些“開國皇帝”在制定新王朝的規範時,會有壹定的“主動性”,會帶有壹些“人治”的色彩。但是,他們也會受到社會傳統規範的束縛,不能為所欲為。

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是通過士紳權利進行“禮治”治理的,將其視為與西方社會“法治”相對立的兩種法律制度。但是,與帝國政府的“法治”和“禮治”相對應的,應該說我們的傳統社會中還是有壹種“德治”因為民間道德規範的約束(以“積德”為目的,以善惡報為法)而實際作用於人們的生活,或者說是有壹種民間道德規範對壹般行為具有普適性。當然,這個提法(稱為“德治”,與“法治”、“人治”、“禮治”並列)還需要進壹步推敲和論證,但只談“禮治”,並不能完全涵蓋我國人民的全部道德規範。在中國傳統社會,“禮治”有其特定的含義。“禮從聖賢出”(《孟子·梁·王輝下》),“禮”是聖賢在特定文化中制定的行為準則,不同於單純的民間倫理道德(民間的“德性積累”)。

從某種意義上說,那些被列在經典中、與政治權威相聯系的“人治”、“禮治”、“法治”,在人類學中都可以歸為“大傳統”,而壹些民間流行的樸素的道德規範(“以德治國”,告誡人們不要作孽),則可能被歸為“小傳統”。

費孝通先生提到中國本土的“法”、“禮”、“德”:“禮……顯然不同於法,甚至不同於普通的所謂道德。法律從外部限制人,對不服從法律的懲罰是由特定的權力施加於個人的。人是可以逃脫法網的,逃了也可以為自己感到驕傲和自豪。道德是靠輿論維持的。做不道德的事,瞞著別人,是不好的。被別人唾棄是可恥的。禮儀多於道德:如果妳是粗魯的,這不僅是壞的,而且是錯誤的,不恰當的和不成功的。”.....儀式是...在啟蒙過程中變得活躍並服從傳統的習慣。費孝通先生的這段話說明了“法”、“禮治”和“道德”的區別“法”是帝國政府制定的刑法,“禮”被傳統社會認為是士大夫必須遵循的道德規範,但它是統治者為了維護“三綱五常”、“尊卑有別”的社會秩序而提倡和“教化”的正統的、自上而下的規範。而民間道德則來源於“積德”、“向善”、“慈悲”、“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壹些自發的簡單觀念。

所以,“禮治”和“德治”並不完全是壹回事。“禮治”的行為準則是維護君權、族權、父權、夫權、鄉紳的利益。根據巴金小說改編的電影《家》,生動地說明了“禮治”的“吃人”和不道德。在壹些社會場景中,“禮治”壓制了民眾的樸素道德。比如“禮”所秉持的“三綱五常”對“烈士”的褒揚。自殺的年輕寡婦會受到家人、社區甚至朝廷的表彰,立起“貞節牌坊”,百姓卻在背後唏噓哭泣,說這是“作孽”。雖然儒家倡導的“禮”與流行的“積德”在壹些行為規範上(如孝敬父母)有所重疊,但也有很多例子表明兩者之間存在沖突(如寡婦殉難),所以“禮治”並不意味著“德治”以簡單的道德觀念來規範人們的行為。這裏的“德治”並不是指統治者推行的“治國之術”,而只是指壹種行為規範和相應的自發的民間社會秩序。

在中國傳統的農村,幾乎每個村莊都有寺廟,包括佛寺和道觀,但大多是城隍、土地、龍王和當地“有效”的土地神。人們會去城隍廟求簽,問問題,哭訴自己的委屈。人民對“惡有惡報”的敬畏,在思想和行為上形成了“以德治國”的精神基礎和文化氛圍。然而,隨著歷次政治運動的清洗,這種簡單的民間“德治”在解放後已不復存在。

60年代“文革”中,那些囚禁、迫害他人(包括親戚、同事、鄰居、老師等)的行為。)打著革命的旗號,從傳統道德的角度來看是“罪孽深重”的,但卻成為政府倡導和支持的“最革命”的時髦行為。“鬥私、批修”可以說是“文革”的“禮”,而這種以革命之名實施的“紅色禮治”,和封建社會的“禮治”壹樣,在實踐中有著違背基本人性的“犯罪”的壹面。

同時,解放以來,特別是在“文革”中,“破四舊”運動對民間宗教產生了直接而全面的沖擊,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摧毀了“積德”“作孽”必受懲罰的民間信仰體系。除了那些生活在偏遠山區偏僻村落的人,現在的爺爺奶奶和年輕父母很少給孩子講“勿作惡”的道德勸誡。對孩子重復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好好學習,以後就能掙錢,就能當官”這種功利的告誡了。“惡”這個詞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使用和出現的越來越少。這是否標誌著社會的發展?

還是某種意義上的道德墮落?

在強調法律的同時,社會上“惡”的意識普遍被淡化,不管做“不道德的事”會不會被“報應”,或者幹脆否認“報應”的存在。是當今人們行為道德水準下降的原因之壹嗎?塗爾幹認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會權威,它壹定是壹個強權即公理的混亂狀態”。

中國傳統的民間道德規範(如“惡”)是否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作為中國規範社會行為的壹些民間本土資源而加以轉化利用?在今天對我們傳統文化精華與糟粕的梳理中,在我們對自身文化重新認識並達到“文化自覺”的過程中,這或許仍然是壹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犯罪與邪惡:中國的“法治”與“德治”

馬蓉

第三,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和“法治”實際上是“治法”

自人類社會形成以來,就需要產生壹定的規範來防止個體與群體之間的沖突和相互傷害,制定壹系列調解和懲罰規則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其中既有政府制定並強制執行的國家法律(訴諸國家法律時稱為“訴訟”),也有民間流行的習慣法(訴諸民間習慣法時稱為“和解”,即糾紛的“私了”)。

人們對法律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批評中國像西方社會壹樣缺乏“真正的法治”精神,所以社會的發展缺乏明確的規則。也有人基於對註重法律形式和程序的西方法律的懷疑,認為中國文化傳統重視倫理,追求“無訟”,從自然法的角度來看是合理的。這兩種對中國傳統社會法的不同看法,可以啟發我們從不同的角度,從法律所覆蓋的不同行為者來分析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律運作。

費正清認為,中國的法律是刑事而非民事的,是世俗而非基於宗教原則的,是支持國家權力而非限制專制的。“法律只代表統治者的命令,...大部分是行政和刑事,是人們不敢回避的事情。”中國的歷史可以分為“亂世”和“治天下”,“亂世用重典”,即各種背離社會規範的行為都用加重刑罰來糾正。

在西方,“法治”是“人治”的對立面,“人治”被認為是武斷的,沒有客觀標準,反映的是統治者的個人意誌。中國的傳統社會通常被認為是人治社會。但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除了個別皇帝的意誌,在當時的法律上打下了自己的“烙印”,各個朝代仍然是按照“禮儀”來統治的。儒家主張“禮治”,重視道德倫理的教育作用,主張“無訟”;法家主張“法治”,重視刑法的實施,把刑罰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當然,法家強調法律的作用,也隱含著對君主“人治”的制約。但這種“Rulebylaw”與西方真正的“Ruleoflaw”有本質區別,與其說是“法治”,不如說是“法治”。

第四,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國家法、民間法和民間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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