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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案例《以案釋法》:法官教妳遇到社保糾紛如何維權。

司法考試案例《以案釋法》:法官教妳遇到社保糾紛如何維權。

截至2017年底,大興區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60%涉及社會保險,其中有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逾期繳費的請求權和醫療費用報銷的請求權...如何處理這些索賠?

法官教妳遇到社保糾紛如何維權。

社會保險作為強制大多數社會成員參加,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員提供收入或補償的非營利性社會保障制度,因其政策性強、法律關系復雜,壹直是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熱點和難點。近日,大興區法院法官通過梳理此類案件的典型問題,解讀了壹些具體的處理規則。

關於繳納社會保險的爭議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

張2013入職某物業管理公司。2016、10年6月,因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且經常拖欠工資,張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並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從入職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張要求物管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但其要求支付社保費的請求因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而未予處理。

法官的陳述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犯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繳納。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規定,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法定職責。如果發生糾紛,應該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會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征繳、發放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以上情況,張應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繳納社會保險問題。

單位與員工之間不繳納社保的協議無效。

王某於2012年8月入職某物流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王某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月工資4000元,其中社會保險補償500元。

2065438+2007年6月,王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萬元。法院判決公司向王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7500元。

法官的陳述

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征繳範圍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繳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有參與和繳費的義務,沒有放棄的權利。

因此,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於社會保險費包含在工資中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約定無效。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主張經濟補償時,仍應予以支持。

但勞動者要求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損失的,可以從賠償金額中扣除用人單位按照約定已經向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農民工主張應酌情支持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賠償金。

李,農業戶口,2007年9月入職某裝修工程公司,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6月,李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9月至2011165438+期間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30000元及壹次性生活補助費10000元。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賠償金6698.40元,支付其在上述期間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壹次性生活補助費1764元,支持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2011至2016期間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不予處理。

法官的陳述

由於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歷史原因,城鎮戶口與農村戶口在社會保險費繳納時間、社會保險種類等方面存在差異,主要體現在涉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爭議的勞動爭議案件中。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或者失業保險的,在法定年齡內,用人單位可以為具有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但是,有農村戶口的勞動者是無法彌補的。這時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以金錢的形式賠償農民工的損失。補償金額參照《北京市農民合同制工人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暫行辦法》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2011 7月1《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只要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城鄉戶口均可繳納社會保險費。此類糾紛原則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仲裁委和法院不再裁決賠償損失。

未對員工進行失業登記的單位需要賠償損失。

王於2009年7月入職某運輸公司,公司為其繳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2065438+2005年8月,公司與王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了社會保險賬戶的減員手續,但未辦理失業登記。

2065438+2006年3月,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運輸公司支付其失業保險金損失11000元。

仲裁委不服,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不僅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法定義務,還負有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社會保險轉移申報手續的附隨義務。王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因運輸公司未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審批所需的材料,且未辦理減失業和失業登記,王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相應損失應由運輸公司賠償。因王的訴訟請求不高於法定標準,故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官的陳述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北京市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者檔案轉移到勞動者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書面告知員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案中,運輸公司在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後,未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致使王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賠償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低於法定金額的,應當補足。

劉於2065438+2006年5月入職某家具制造公司,月薪6000元。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當年9月,劉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導致腿部骨折。

此後,雙方約定公司壹次性賠償劉5萬元。劉後被認定為工傷,構成九級傷殘。

於是,劉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20余萬元。仲裁委判決公司支付上述補貼共計139032元,公司支付的賠償金可在上述款項中扣除。

該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訴至法院。法院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的陳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自願和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履行完畢後,壹方反悔主張雙方協議無效的,壹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不平衡,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本案中,公司與劉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履行完畢後,劉以雙方約定的繳費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為由,要求公司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依法應予支持。

單位克扣女職工生育津貼的,應當依法補足。

孫於2013年9月入職某外貿公司,公司為其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孫2014年平均月薪為8108元。

孫休產假,自2065年2月16日至2065年6月31日。公司代其領取生育津貼19533.80元,但僅支付孫13413.8元。此外,公司支付孫產假期間工資1800元。

勞動仲裁後,孫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貼和工資的差額。

法院認為,公司領取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孫的生育津貼,但未能足額支付孫,應予以彌補。孫休產假期間公司雖支付其工資,但其無故降薪,差額部分也應補足。

法官的陳述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第七條也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同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8條規定,女職工及其配偶在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工資。《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綜上,外貿公司為孫繳納了生育保險費,但未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支付孫的生育津貼,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因孫產假前的工資標準高於生育津貼標準,根據規定,公司還應補足孫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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