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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周時期禮刑的關系

壹、禮刑關系的歷史演變縱觀中國古代歷史上禮刑關系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大的歷史時期。壹是奴隸制時期的夏、商、西周、春秋,這是壹個禮刑並存的互補時期;第二,春秋末期到戰國秦,是禮刑相互排斥、對立的時期;三是兩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這是刑法禮與刑法禮互動的時期;第四,從隋唐到明清,這是壹個道德與刑罰、禮刑高度結合的時期。(1)禮刑並存。儀式起源於原始社會祭祀神靈和祈福的宗教儀式。進入階級社會後,禮儀作為壹種宗教儀式逐漸發展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性行為準則。傳統禮制是調整宗法血緣關系和社會政治關系的規範和準則,是在中國奴隸制時代的宗法國家形態中形成的。孔子曾說:“殷之得失,因而知;周的得失也因而為人所知。”[2]然而,由於史料的缺乏,李霞和李因在孔子時代很難為人所知。禮制的系統化和規範化始於西周周公的禮制。周公的禮制使傳統禮制走向成熟和完備。西周春秋時期,禮制作為國家制定的調整社會政治關系和宗法血緣關系的行為準則,具有以下特點:1。禮制的本質是體現和保障宗法等級社會中形成的尊卑等級秩序。中國的奴隸社會是家庭與國家相連,政權與宗族勢力融為壹體,宗法與國法相結合的家庭國家形態。到了周朝,周氏家族控制了國家政權,然後根據宗法血緣關系,層層分封,確立了諸侯國和大清大夫的疆域。等級分封的過程是政權、土地、人民等逐漸分化的過程,也是等級制度逐漸形成的過程。周不僅是國家政權的君主,也是周氏族的族長。諸侯國和卿大夫既是各自行政區域的最高政治統治者,也是氏族首領。這種家庭國家形式所要求的等級秩序,體現在禮儀制度所強調的“親”與“敬”的等級秩序中。”“親”“敬”既表現了法律血緣的親疏關系,又表現了君臣、老少的尊卑關系。”《禮記》曰:“有禮貌者,故交友,使疑,使同異,明是非。”[2](1231)荀子說:“諸子平等,老少有別,貧富平等。”[3]因此,禮儀的本質就是根據身份等級確定不同層次的人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為整個社會的成員設定不同的行為準則體系。2.西周春秋時期的傳統禮制是國家法律的重要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周公的禮表明,禮制已經從社會習慣上升為國家意誌,由統治階級的國家權力制定和頒布。周公建立了壹套嚴格的行為準則,使禮制與國家法律明確而規範。西周春秋時期的統治者把禮制作為統治國家的主要工具,所以必然賦予禮制以國家強制力,即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禮制的實施。”《禮記·李雲》載:“禮義為紀,以誠君臣,忠父子,友兄弟,和夫妻。”[2](1414)既然禮是“治國安民,造福子孫”的重要工具[4],那麽違反禮就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懲罰。但從立法上看,西周春秋時期,禮與刑尚未融為壹體,分屬不同的法律形態。就禮與刑的功能而言,禮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刑是保證禮制度實施的強制性制裁。3.禮制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統治階級內部的奴隸主和貴族。西周春秋時期,禮和刑作為法律的兩種形式,在適用對象上普遍不同。”《禮記·曲禮·商》說,“妳不能對庶人客氣,也不能對壹個醫生用刑”。[2](1249)荀子也說,“士以上,必以禮樂為慶,庶人必以法為計。”[3](121)禮是建立在宗法等級秩序基礎上的社會規範。西周和春秋時期,只有士級以上的貴族才能設廟祭祖,才有了宗法制。因此,以宗法血緣關系為紐帶的禮制也主要適用於士階層以上的貴族階層。庶人和奴隸沒有宗法制度,所以他們不能享受禮制規定的權利。這也說明,禮制實際上是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社會關系的特權法。4.禮儀制度的功能主要依靠道德教育。在宗法等級制度下,禮制壹方面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但另壹方面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的作用來保證其實施。通過禮儀制度的教化功能把危害統治階級社會秩序的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這是禮儀制度不同於刑法的壹個重要特征。中國古代狹義的法律起源於刑罰。”《左傳·魯六年》說:“夏有亂,故寫成《禹刑》。生意有亂,是“唐刑”。周亂政,立“九刑”。”[4](1275)除了西周的九刑之外,時代還制定了呂刑。夏商周時期的刑罰主要指刑罰,是以傷害罪犯身體和生命為主要內容的肉刑和無期徒刑。雖然在夏商周時期,奴隸主和貴族違反禮儀制度要受到懲罰,但奴隸制時代的懲罰主要是作為鎮壓庶人和奴隸的工具。在春秋末期成文法公布之前,刑罰雖然已經成為壹種文化,但是①仍然在政府中保密,仍然處於壹種秘密法的狀態。[4](634) (2)禮與刑是互相排斥,互相對立的。在夏商周時期,禮和刑作為法律表達的兩種主要形式,雖然各不相同,但都受到統治者的同等重視。這種情況在春秋末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變化就是《禮崩樂壞》和成文法(刑)的公布,導致了戰國秦時期禮刑分離、互相排斥的時代潮流。春秋時期,建立在宗法等級制度基礎上的傳統禮儀制度遭到嚴重破壞。縱觀春秋時期,從“禮樂征伐自天子”到“禮樂征伐自諸侯”,再到“禮樂征伐自大夫”,真實地反映了春秋時期禮樂不良局面的逐漸形成。隨著“禮崩樂壞”局面的形成,傳統的禮刑共存從和諧共存發展到激烈對立。這種對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立法層面,以“刑”為核心內容的成文法不斷問世,逐漸成為規範社會生活的主要法律規範,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而禮制則遭到嚴重破壞,逐漸退出法律規範領域,演變為民間倫理規範。公元前536年,鄭在的《刑書》中誕生了兒子,引起了中國法律史上第壹次關於禮與刑關系的激烈爭論。當時代表傳統禮儀制度的貴族大叔堅決反對成文刑法的出臺。項叔在鄭《刑書》後給子產寫了壹封信,信中說:“前王議制,不為刑,恐民爭。.....人知君有君,不避之,心為之,以書征之,而窘乎?如果妳成功了,妳就能做到。.....民知爭,必棄贈,征於書上。尖刀到最後,他們會為之而戰,監獄有錢,賄賂如影隨形。”[4](1274-1276)同樣,公元前513年,晉的《刑之鼎》也遭到孔子的激烈反對。但是,強化成文法的趨勢並沒有因為禮儀制度維護者的反對而停止。相反,戰國以後,隨著《律令》、《秦律》等刑法的頒布,從立法層面來說,禮制終於讓位於刑罰,成為占主導地位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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