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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執行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壹、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由哪個法院管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根據該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調解書、裁決書屬於“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根據上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執行管轄法院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3.被執行人住所地的公民以其住所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訴訟實踐中,被執行人是單位的,且單位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已載明住所的,也可以向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出具並不意味著該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壹方或者雙方不服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等法院審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裁決。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由於被執行人的居住地會隨工作遷移,管轄法院會以現居住地而非出生地為準,因此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會由被執行人現居住地的法院管轄。被執行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必須在裁決生效前提出申訴,否則將要求被執行人執行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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