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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業節能監察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工業節能監察,促進合理用能和節能,保障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監察。

本條例所稱工業節能監察(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是指對工業領域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管理、節能技術服務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第三條市、縣、區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工業節能監察職責:

(壹)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開展節能宣傳和培訓,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

(三)編制和實施工業節能監察規劃、計劃;

(四)指導被監管單位合理用能、節約能源;

(五)依法查處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職責。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下設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工業節能監察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市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節能監察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電子監察平臺,對被監察單位的能耗行為進行監察。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向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投訴和舉報。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設立投訴舉報箱;投訴或者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第六條工業節能監察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第七條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督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

節能監督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節能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第八條工業節能監察包括以下內容:

(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產後能耗指標達到節能評估和審查的要求;

(二)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措施的情況;

(三)對能耗高的落後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

(四)單位產品能耗國家、行業或者地方定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能情況;

(六)生產、進口、銷售用能產品和設備執行強制性能效標準的情況;

(七)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領域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八)單位向職工和其他用戶無償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和市場價格提供能源的情況;

(九)單位根據能耗情況給予職工補貼的情況;

(十)本單位能耗包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壹)對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化價格政策;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納入節能監察的其他內容。

對年綜合能耗3000噸以上的標準用煤單位的工業節能監察還包括以下內容:

(壹)編制年度節能計劃,建立節能管理制度;

(二)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三)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分析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開展能源審計並提交能源審計報告;

(五)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確定能源管理人員並進行人員備案和培訓。第九條節能監察可以采取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的方式。

采取書面監督的,應當將監督的依據、內容和時間書面告知被監督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及電子文檔。

采取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監察的依據、內容和時間書面告知被監察單位,但辦案和處理投訴舉報中的節能監察除外。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監督單位應當實施現場監督:

(壹)工業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通過節能評估審查,但投產後能耗指標未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的;

(四)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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