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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購買壹定數量的股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的公開承諾,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協議收購的,收購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購買或者與他人共同購買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繼續購買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要約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豁免。依照前款規定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收購人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上市公司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人擬以協議方式收購壹個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以要約方式收購;但是,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獲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收購人履行其收購協議;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並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或者未申請豁免的,應當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進行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收購人擬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提交豁免申請和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應當通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以上的,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預計收購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會發出全面收購要約的,應當督促其控制的股東在前述30日內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之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采取要約的形式;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壹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 (壹)豁免要約收購增持股份;(二)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主體資格、股票種類限制或者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豁免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無豁免的,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少至30%以下;擬通過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增持股份: (壹)收購人和轉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重組方案已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其在公司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同意,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且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該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收購人提交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要求,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了報告和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收購人申請的特定事項作出是否豁免的決定;如果獲得豁免,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簡易程序放棄要約: (壹)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或者合並,導致投資者在壹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股份超過30%的;(二)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壹年後每65,438+02個月,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繼續增持該公司股份不會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上市公司以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導致各方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業務範圍內依法從事承銷、借貸等業務,導致其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以上,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將相關股份轉讓給非關聯方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在壹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采用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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