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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法律主觀性:

什麽是分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在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以營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以分包的名義轉讓給其他單位,對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經濟不負責的行為。我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另行分包。分包的法律特征根據分包的概念和建設部體制改革與法規司《關於工程分包如何界定分包問題的批復》(96)建法字14號)的有關規定,分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分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全部義務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方面的義務,分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設立項目管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和指導。往往是分包商通過收取總承包商管理費的方式將工程全部轉讓給分包商,分包商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商(分包商)履行的全部義務。(2)分包人將全部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分包人,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分包後,分包人未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任務,所有施工項目均由分包人完成,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3)分包商應對分包商的履約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後,在分包人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分包人應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安全負責。同時,分包人也要按照原合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安全負責。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法律規定,連帶責任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分包人和轉包人應當就建設工程質量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什麽是分包?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築工程的壹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總承包人不解除合同關系,他和第三方對第三方完成的工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違法分包的處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勘察設計單位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4)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分包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明確了什麽是轉包和分包後,工人們對自己的利益相當清楚。法律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目的是為了打擊違法犯罪,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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