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辦法》主要包括總則、總則、資金存取、監督管理四個部分31條。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管好資金不管死”,此次修訂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完善和調整:
壹是招標選擇監管銀行,夯實監管主體責任。
《辦法》明確,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堅持銀行監管、政府引導、多方監管、擔保建設的原則。針對此前銀行從事資金監管“零門檻”的問題,明確由市住建委會同北京市銀保監局、人民銀行營管部,綜合考慮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R&D水平、經營狀況、信用等級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最佳銀行承擔監管,開發企業在中標銀行範圍內選擇專戶銀行。同時會定期對獲獎銀行的表現進行考核和淘汰。
二、實時* * *享受政府信息,提高資金監管能力。
為解決監管銀行與開發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辦法》提出,監管銀行可通過北京銀保監局金融專網和市住建委房地產交易管理系統,享受實時房屋網簽和過賬信息,方便監管銀行掌握銷售情況和過賬資金。
在穿透式審核方面,《辦法》明確市住建委、北京銀保監管局通過金融專網享受開發項目銷售進度、網簽明細、監管賬戶交易明細,並與監管銀行上報數據進行交叉核對;通過監測開發企業和監管銀行對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情況。
在入賬管理方面,《辦法》將現行的先網簽調整為監管保護後網簽,即購房人將符合個人住房貸款要求的定金和首付款全額存入專用賬戶後方可開通網簽,以確保預售資金及時足額直接入賬。
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提高資金監管額度。
《辦法》提出,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可由各區根據企業信用水平、經營狀況、交付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不低於每平方米5000元,較上期大幅提高43%。《辦法》還明確,銀行支付預售資金前,地方應通過市政工程質量風險分類控制平臺進行現場勘察或核實工程進度,進壹步強化了屬地在資金回籠管理中的監管責任。
針對當前部分開發企業挪用預售資金導致項目運營困難的問題,《辦法》特別規定,預售項目存在重大潛在風險時,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全面接管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行封閉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優先保障項目建設。
第四,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社會各界監督。
為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提高利用效率,《辦法》進壹步發揮現金擔保的作用,提出現金擔保金額和有效期能夠覆蓋開發項目重點監管金額和建設周期的,可以不監管預售資金。開發企業可按單幢或多幢申請資金,並將放款時限由過去的5個工作日優化為2個工作日。《辦法》還規定,購房人可憑網簽號和密碼通過政府網站查詢賬戶出入信息和余額,便於社會監督。
此外,為盡快掌握賬戶查封信息,《辦法》增加了監管銀行在收到法院對監管賬戶的保全措施時,應當及時通知當地有關部門的要求。開發企業和監管銀行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應當及時足額返還,造成項目爛尾,侵害購房人合法權益的嚴重後果。《辦法》明確規定,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征求意見後,將認真研究分析各方意見建議,進壹步完善政策措施,確保預售資金安全,優先保障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