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幾個問題的解讀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及答案、替考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規定的第壹條?法律要求的國考?,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審查。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要求的國考?:
(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全國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資格考試及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行業依法組織的其他全國性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所涉及的招生、專項技能測試、面試等特殊類型的考試有哪些?法律要求的國考?。
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壹)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者啟用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第三條具有規避或者突破考場防止作弊安全管理措施的功能,獲取、記錄、傳輸、接收、存儲考試試題和答案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為作弊設計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作弊器材?。
是否屬於刑法第284-1條第二款?作弊器材?難以認定的,根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審查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間諜專用設備,竊聽竊照專用設備,偽基站?等設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四條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前被抓獲,但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五條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
(壹)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者啟用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非法出售或者向三十人以上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試題不全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壹致的,不影響犯罪的認定。
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四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且確有悔罪表現的,通過參加考試和考試類型,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同時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處罰。
第十條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制作、出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非法使用專用器材、非法使用信息網絡、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條設立網站、交流群或者發布考試作弊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對於因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從事職業;被判處管制、緩刑的人,可以根據犯罪情節,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對於執行本解釋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記錄、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原標題:2019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提示。
來源:/ywdt/shks/201910/t 20191028 _ 2690127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