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權登記;
(二)國籍登記;
(三)抵押登記;
(4)光船租賃登記。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是漁業船舶登記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地方各級漁港監督機關是負責漁業船舶登記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第五條漁業船舶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後,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第六條漁業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所有在境外註冊的漁業船舶,除非原註冊國國籍被中止或取消,否則不得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第七條漁船登記港為漁船船籍港,每艘漁船只能有壹個船籍港。船籍港可由船東根據居住地或經營地選擇。第八條漁業船舶只能有壹個名稱,由登記機關按照農業部的統壹規定授予。遠洋漁業船舶的名稱由申請人提出,但不得與先前登記的船舶同名或同音,並經登記機關核準。公務船的名稱由主管機關確定。第九條中國籍漁業船舶的船員應當是中國公民。確有必要的,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批準。除船長、引航員和操作員外,可以由外國籍公民擔任,但外國籍公民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全船船員總數的30%。
擔任漁業船舶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報務員和操作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漁業船舶適任證書。
其他船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第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將與漁業船舶登記有關的內容納入漁業船舶登記簿。允許有關方面查閱漁船登記冊。第二章所有權登記第十壹條漁業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方。第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個人所有的漁業船舶,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方。第十三條申請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所有人應當填寫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法律文件。通過購買取得所有權的,應當提交船舶購買發票或者買賣合同及交接文件。
新造船舶應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漁業船舶所有權轉移,依法通過繼承、贈與、拍賣和法院判決取得所有權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文件;其他應當提供書面合同的情形;
(二)除新造船舶外,應當交驗原船籍港簽發的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證書;
(三)被抵押船舶未被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將被抵押船舶轉讓給他人的文件;
(四)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屬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應提交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
(五)從境外購買的漁業船舶,應當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漁業船舶進口批準文件;
(六)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後,應當授予或者核實船舶名稱,並向所有人頒發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第三章國籍登記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申請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第十五條申請漁業船舶國籍登記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填寫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二)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有效船舶技術證書;
(三)漁船還應提交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產(購)證或捕撈許可證;用於海上生產的漁業船舶還應當提交農業部的批準文件。
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後,向從事遠洋航行和作業的漁業船舶頒發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向在其他航區作業的漁業船舶發放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兩個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