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法,立法為公。
明清啟蒙思想家主張建立天下之法,反對壹家之法,要求立法為公,切實保護人民利益。他們對“法治”的看法都帶有壹定的民主色彩。它對啟蒙反對封建帝制的鬥爭,促進民主思想的誕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比如黃宗羲的《伊名待訪錄》就是資產階級改良派印刷並秘密發行的,在清末思想突變中威力無比。
作為壹位剛剛步入新時代的傑出啟蒙思想家,黃宗羲批判封建法律,主張制定反映國民利益的“天下之法”,實行法治。在黃宗羲看來,古代的聖賢、帝王有天下之心,所以他們的立法是以人民的利益為依歸的;但後來的君主都是用法律來治理世界,所謂的立法者是君主的法律,而不是“世界的法律”。他說: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王夫之還認為,試定的目的是為公,體現公意的法“不以壹人疑天下,不以壹人私理天下”,其理、潛聖不可違。王夫之認為法律由私而公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預言了封建專制制度的必然滅亡,宣告了封建法制和正統法律思想的衰落。
明清啟蒙思想家認為“天下為主,君為客”。“天下為主,君為客”是君與天下關系的常態。妳經營的壹切都是為了全世界,而不是為了壹個人。後來的專制君主顛倒了主客關系。顧認為亡國與亡國的區別是:“改姓改名,即亡國;仁義充盈,至於引獸吃人,人必相食,謂之世亡。”在民君關系上,應接受“君為民”的觀點,將君、卿、醫置於“庶人之官”的地位。他們應該為人民服務,他們定制的立法當然應該符合人民的要求。
這些啟蒙思想家的思想是無可指責的,反映了民主的概念。不同的歷史背景和時代特征體現了不同的民主理念。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的呂佳寫道,現代民主理念的核心原則是壹切權力來自人民,或者說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選擇,這是民主政治中應該實現的權利,是人民選擇的權利而不是每個公民自己決定的權利。這壹民主原則之所以能成為現代民主制度的規範原則,是因為它在理論上成功地論證了取代封建帝制的現代民主制度:壹方面,它證明了民主制度的正當性,即國家是人民自覺建立的政治組織,並不存在上帝選出的行使公共權力統治群眾的人,政府權力只能來自人民的選擇;另壹方面也證明了民主制度是有效的,即人民形成自己的政治社會,自覺遵守國家政權建立的規則和制度。民主制度還可以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民主制度是確認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選擇的政治制度。因此,對於壹個國家來說,無論處於社會發展的哪個階段,要想長治久安,就必須始終代表人民的利益。
法律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應該反映人民的呼聲。人民掌握國家權力,可以充分調動社會責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他們會管理好國家,而不會去想如何推翻政權,實現自己的權利。以立法為公的精神制定法律,實施法律,相信有利於法律的實施,有利於國家法制民主社會的建立。
批判君主專制,積極限制君主制。
君權與相權的矛盾在歷史上壹直存在,直到明朝出現了“胡漢奸案”,這實際上是以朱元璋為代表的君權與以胡為代表的相權的鬥爭,最終君權大獲全勝。宰相制度廢除後,由於沒有制約,皇帝的權威被推到了極致。在朱元璋正式廢除宰相制度165之前,也就是1215,是西方民主政治史上最重的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