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壹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的自我執法必須由法律設定,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此,這壹規定限制了行政強制法實施前行政機關授權自行實施的範圍。
執行程序:
(壹)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
壹般來說,行政強制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1.警告;
2.陳述和論點;
3.作出執行決定;
4.交付;
5.采取各種強制手段。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時,壹般進行書面審查。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告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行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應當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經審查,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執行裁定,發布公告,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什麽意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的勞動者,有權根據處罰的情況,在行政處罰的範圍內自由選擇。為了防止懲罰者濫用這項權利,對它有壹些限制:
1,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到公平、誠信、合理;
2、必須有正當目的;
3.給予的懲罰需要與違法情況相適應。總局內部有具體規定限制其自由裁量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確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能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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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