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蘇與吳雪戰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吳雪戰上門追討。
在蘇抵押的房子裏,他指使手下拉屎,把蘇放在廁所裏,要他還錢。
當天下午,蘇先後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都沒有得到幫助。
2016年4月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余討債隊伍多次騷擾蘇的工廠,辱罵、毆打蘇。
蘇的兒子於歡目睹母親受辱,在工廠接待室從桌上摸出壹把水果刀,致杜誌浩等4名討債人被刺。
其中,杜誌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有兩人重傷,壹人輕傷。
2017 2月17,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
於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
原告杜洪章、徐喜玲、李欣欣、被告於歡不服壹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二審。
2017年5月27日,本案二審公開開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了庭審的相關情況。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為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2018 1 18,於歡案二審審判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吳京在北京表示,已通過二審。
最大限度還原全案事實,並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自然原理、國家法律、人情,最終依法作出判決。
2月18,1,2065438,該案入選“2017年度推進依法治國十大案例”。
2020年6月165438+10月18日,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刑滿釋放。
二、審判角度
刑法第20條:自衛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
正在實施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在進行的犯罪,謀殺,搶劫,強奸,綁架
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
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審法院的裁判文書顯示:
1.法院首先認定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作案時,杜某夥同他人非法拘禁歡、蘇某,限制其人身自由,並伴有推搡、掌摑、夾擊歡等侮辱、肢體行為。
其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不法侵害是客觀存在的,是正在進行的。
於歡是在人身安全受到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用刀刺的,而且他刺的對象都是在他警告後仍然向前壓的人。可以認定他的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2.於歡的辯護人指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討債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於歡刺傷劫匪屬於特殊防衛,不構成犯罪。事實上,本案不存在非法侵害特殊防衛的情況。
3.最終法院認定防衛過當。於歡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緊急,也不嚴重,但她用鋒利的刀刃刺傷了4人,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
嚴重超過了通常不法侵害人推、拉、圍、輕微毆打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損害後果。
案件並不撲朔迷離,引人入勝。而是因為有壹個特別的情節:兒子看到母親被別人侮辱,拿起手中的武器,全力以赴保護母親。面對母親的巨大屈辱,誰能保持冷靜?誰能執行適當的法律行為?
於歡錯了,但他犯的錯是任何壹個普通人,任何壹個有基本血統的男人都會犯的錯,法律應該原諒他。
第三,影響深遠
(1)該案被最高法院作為指導性案例推廣到全國,重塑了“正當防衛”的邊界,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參照和基石。
(1)正在進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毆打的,不應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斷防衛是否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強度、環境和損害後果。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毆打行為,情節不是很緊急,防衛過當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
(4)防衛過當的案件,如果是由被害人嚴重貶低他人人格尊嚴或者褻瀆人倫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確保司法判決既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
(二),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
可以說,在案件二審階段,各級司法機關既聽取了各方聲音,又以適當方式公開了案件信息,回應了公眾關切。從於歡案的最終結果來看,不難發現,
這種判決既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司法權,又融合法律情境,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被公眾感知。
司法應該傾聽人民樸素的聲音,刑事責任的壹個重要本質是道德上應受譴責。所以,是否犯罪,不是壹個純粹的專業問題。普通大眾有話語權,正義永遠無法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
同時,希望大家在討論案件的時候,多壹些冷靜,多壹些謹慎,多壹些獨立,讓法治的未來在人民的關註和監督下,越來越好。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