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罰款;
(二)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
(三)暫扣或者吊銷捕撈許可證和其他捕撈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第三條漁業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第壹次實施漁業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非法漁業活動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非法漁業行為的;
(三)主動坦白漁業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
(五)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漁業違法行為。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壹年內非法捕撈三次以上的;
(二)漁業資源破壞嚴重的;
(三)非法捕撈的影響;
(四)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兩項以上規定的;
(五)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第五條本規定中需要罰款的單位是:
(壹)拖網、刺網、漁鉤等作業用船,用單船;
(二)圍網作業,有作業單位的;
(三)定點作業,采用單船作業,無船作業采用單作業單元作業;
(四)炸魚、毒魚、非法電魚和使用魚鷹捕魚,有單船的予以處罰,無船的予以處罰;
(五)無船從事海上駕駛、潛水等作業的,以人處罰。第六條根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沒收,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罰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在內陸水域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在海洋水域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敲門?作業的,處以壹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3)擅自捕撈國家禁止捕撈的珍稀瀕危水生動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執行。
(四)擅自使用魚鷹捕魚的,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點水域以及長江口特定區域禁漁期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第七條根據《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或者損壞他人養殖水體、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八條依照《漁業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無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罰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在內河水域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海洋水域的,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無正當理由不能提供捕撈許可證的,依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九條根據《漁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持有捕撈許可證的漁船違反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罰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在內河水域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海洋水域的,處以五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