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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工傷職工待遇如何?

法律主觀性:

很多工傷職工害怕在工傷期間拿不到工資,因為他們在醫療期間沒有把自己投入到工作中去。這種質疑也是常見的,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那麽我就詳細解釋壹下什麽是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第三十壹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六十壹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如發現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根據法律規定,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要按照所有職工的實際工資來繳納。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是違法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第壹,勞動部門可以處罰單位;第二種是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降低,職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損失。3.在計算妳因單位違法行為造成的待遇損失時,是否按妳的實際工資計算,要看妳的實際工資是否超過所在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超過,只能按照3倍計算。如果沒有超過,就按照妳的實際工資計算。如果妳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資是800元,那麽妳的工資是800的3倍多,所以只能算2400元。如果當地平均工資是1000元,那麽3倍就是3000元。如果妳的工資沒有超過,就按妳的實際工資計算。4.要求單位賠償差額損失的,應當在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後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性:

壹、總則:1。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工傷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下同)2。職工接受康復治療,費用視同醫療費用,由工傷基金支付。3.員工住院期間,單位支付員工出差夥食補助費的70%。4.職工在治療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派人看護或者提供護理費。5.職工經醫院提出並經工傷保險部門批準在統籌地區外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和夥食補助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支付。6.職工因工傷治療需要離崗的,治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直至職工傷後出院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帶薪停工時間壹般不超過十二個月。特殊情況下,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十二個月的基礎上延長十二個月(即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二、因工死亡員工家屬還應享受以下待遇:1。喪葬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壹般以設區的市為單位,下同)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放。2.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給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放,其他供養親屬每月發放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發放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的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喪失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撫恤金。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三,因工傷致殘的職工還應享受以下待遇。職工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照料費用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為40%,部分為30%。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需要,必須配置假肢、義眼、種植牙、滑板車等輔助器具的,相關費用由工傷基金按照國內通行標準支付。1.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保留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享受以下待遇: (壹)工傷基金每月發放的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壹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2)發給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十八至二十四個月的工資。其中:壹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時,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壹)壹次性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由工傷基金支付職工16個月的工資,六級為14個月。(2)這部分待遇根據是否保留勞動關系分為兩種情況:(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2)解除勞動關系由職工本人提出的(職工有主動選擇的權利),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浙江省傷殘就業補助金都是職工12個月的工資,兩項加起來24個月)。3.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浙江省傷殘就業補助金都是職工12個月的工資,兩項加起來24個月)。相關規定。工傷侵權事故應按工傷和人身傷害事故(如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暴力毆打、刑事犯罪等)處理。)(既有工傷也有人身傷害),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人身損害賠償優先(標準高於工傷待遇)。當個人侵權人無賠償能力,獲得的賠償不能達到工傷待遇標準時,由工傷基金補足。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加害人追償,並可以在獲得賠償前先行墊付相關醫療、津貼費用。二、失蹤職工因出差期間發生意外而失蹤。事故發生當月起三個月內,工資照常發放,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失蹤工作人員和工人的受扶養親屬將按月領取其受扶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失蹤人重新出現,死亡結論被法院撤銷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予以返還。三、工傷與非工傷區別對待,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四。因雇傭和傭工造成損害的賠償雇員在受雇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幫工活動造成幫工人身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適當補償。五、違法用人單位的賠償違法用人單位是指無營養許可證或未經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登記備案被依法撤銷的單位,職工因其違法用工而發生的“工傷”按以下方式進行賠償。以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壹級傷殘賠償金的16倍為基數;二級傷殘是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是基數的12倍;全國殘疾是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是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是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為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是基數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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