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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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的普及和應用,電子郵件以其快捷、方便的特點越來越受到用戶的青睞,成為繼電話、電報和傳真之後的又壹重要通信方式。與傳統通信相比,電子郵件有其自身的特點。從內容上看,電子郵件主要以文字表達,也可以是文字、圖像、聲音相結合的多媒體形式。其載體主要以計算機二進制文件(通過無線電波傳播)的形式存儲在各種介質磁盤(硬盤、軟盤、光盤等)上。)供隨時查看和閱讀,必要時也可打印在紙上。從方式上看,電子郵件有其特定的通信協議和識別規則。每壹封郵件都是由用戶名、密碼和地址組成的唯壹系統,其中用戶名和密碼是任意的、不重復的,地址的編碼規則是“用戶名+@+服務器域名”。例如,abc@pub-lic.hh.cn是壹個標準的電子郵件地址。只要發件人按照給定的郵箱地址發送,收件人就必須是唯壹的、特定的對象。
通過電子郵件簽訂合同是計算機網絡發展帶來的新事物。可以使當事人更加豐富、直觀、清晰地表達簽訂合同的意思,不受地域和距離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但近年來,因電子郵件訂立合同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電子郵件訂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可見,電子郵件已經成為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從而消除了部分當事人認為“電子郵件通信不是正式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錯誤觀點。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還對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時的要約和承諾作出了具體規定,進壹步明確了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的生效時間。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要約到達時間;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時間應視為要約到達的時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上述規定適用於承諾時間。因為電子郵件是在特定的地址發送的,必須上傳到特定ISP的服務器上,必然會在服務器上留下相應的記錄,此外還會在發件人和收件人的微機中留下記錄。這些記錄可以有效地確認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時要約和承諾到達(即進入系統)的時間,從而為證明合同成立提供可靠的證據。郵件的內容是合同條款,其文字(或圖像和聲音的組合)也是確定的。經協商確認後,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壹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或不履行條款,均構成違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至於由於ISP的原因造成郵件在發送過程中的延誤或丟失,給合同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與ISP協商解決。
另外,在處理電子郵件合同引發的糾紛時,取證工作非常重要,具有壹定的特殊性(稱為“電子證據”)。主張權利的壹方必須提供能夠證明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過程的“電子證據”,否則將遭受“無法舉證”之苦。這就要求典當行或代理律師要具備壹定的計算機和互聯網應用知識,能夠及時有效地從用戶的電腦或ISP服務器上提取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以便更好地配合法院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