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中介合同糾紛?
1.中介費的具體支付時間和違約責任標準應在合同中體現。
壹般來說,中介公司發布的格式條款都是對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進行約定的。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買賣雙方約定在簽約當日或壹定時間內支付中介服務費,逾期部分按照壹定的違約計算標準計算支付。
委托人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損,最好將代理費的支付與代理的進度結合起來,約定根據工作進度逐步支付費用,這樣更合理,也更不容易引起糾紛。同時,中介費的具體支付時間和違約的相關內容應在中介合同中落實,避免口頭承諾無法兌現。
2.如果中介介紹不成功,不需要中介費。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不得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因此,如果中介介紹不成功,不需要支付中介費,但其他必要的活動費用需要客戶支付。
3.經紀人隱瞞真實事實以利於合同成立,需要賠償客戶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紀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經紀人有告知委托人真實情況的義務。經紀人隱瞞重要事實,使委托人遭受重大損失的,不得要求支付,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簽中介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以居間合同中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即表明居間成功”條款為例,該條款對買賣雙方極不公平,因為居間人的義務不僅限於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還包括協助買賣雙方辦理稅務審查、過戶、交割手續;但上述約定大大減輕了中介應當履行的義務,增加了買賣雙方的義務,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1.中介合同中霸王條款的認定方法
(1)簽約前應識別“霸王條款”,如免除中介責任、加重買賣雙方責任或排除買賣雙方主要權利等,均為格式條款。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律師審查。
(2)如果發現“霸王條款”,要第壹時間與中介機構協商,要求其刪除或修改。不要輕信中介“這些內容不重要”“不會影響購房”的口頭承諾。如果中介拒絕刪除或修改,建議妳慎重決定。
(3)如果簽訂合同後發現有“霸王條款”,可以與中介機構溝通,協商解除已簽訂的合同或設立修改“霸王條款”的補充協議。
(4)如遇“霸王條款”引發的糾紛,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提前協商談判,提供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將損失降到最低。
2.委托人應當對經紀人在訂立合同時報告的事項進行審查。
委托人應當對中介公司報告的事項進行實質性審查或者進行必要的咨詢,並可以具體要求中介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出具聲明。否則,壹旦發生糾紛,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中介公司在披露相關信息時隱瞞了事實或者提供了虛假信息,委托人就很難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
客戶應註意以下事項:
(1)房屋產權是否清晰,是否有繼承,是否有* * *所有人,是否已取得產權證;
(2)房屋是否可轉讓,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擔保等履行障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權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無權代理或過期委托;
(4)相關稅費的計算標準和承擔單位等。;
(5)房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否已經繳納,或者業主是否將款項返還給單位。
以上是購買二手房時避免中介合同糾紛的方法。在簽訂中介合同時,買賣雙方壹定要看清楚所有條款,不要草率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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