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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壹般合同相比,保險合同有什麽特點?

與壹般合同相比,保險合同有什麽特點?以下哪些是保險合同不同於壹般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是壹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了壹般合同之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特點是:

1)保險合同是雙向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壹旦生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都有自己的義務,都必須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壹方的義務是另壹方的權利。比如投保人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相應的,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2)保險合同是壹種既有附件又有協議的合同。

壹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主要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對合同內容達成壹致。而保險合同則不是,其內容體現了附約的特征。所謂附件,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單方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壹般不能變更。

對於那些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協商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充分協商達成壹致,甚至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仍然可以協商變更合同。但是,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往往只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在大量簡單的保險合同中,能夠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是輔助性的。

(3)保險合同是強制性合同。

所謂實質形式,是指合同的訂立應當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有多種方式。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壹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在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中。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可以使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且易於保存。

(4)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保障。

(5)保險合同是壹種誠信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的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壹種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承諾合同。

保險合同是約定合同,即保險合同在當事人同意時成立,交付保險費或其他實物不是必要條件。

汽車保險合同與壹般合同相比有什麽特點?1.已付(妳必須支付保險費)

2.保障性(分為有形保障:車出險保險公司賠錢,無形保障:車沒出險但保險公司壹直準備賠錢)

3.兩用(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

4、運氣好(出事才賠錢,沒出事不賠錢)

5.堅持性(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投保人很難修改)

6、最大誠信(被保險人必須如實告知被保險車的情況,如是否營運、車身顏色等。,而且保險公司還必須如實告訴妳,妳出了事故後哪些是可以賠的)

最後,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人,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載體是標的物(即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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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和壹般合同有什麽特點?妳好!與壹般合同相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風險,是壹種特殊的合同,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保險合同是雙向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壹旦生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2)保險合同是壹種既有附件又有協議的合同。

壹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主要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對合同內容達成壹致。而保險合同則不是,其內容體現了附約的特征。

(3)保險合同是強制性合同。

所謂實質形式,是指合同的訂立應當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

(4)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保障。

(5)保險合同是壹種誠信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的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壹種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承諾合同。

保險合同是約定合同,即保險合同在當事人同意時成立,交付保險費或其他實物不是必要條件。

勞動合同相對於壹般合同的獨立特征1。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特定,壹方是用人單位,另壹方是勞動者;(2)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對應性;(3)客體單壹,即勞動行為;(4)它是壹種承諾的、有償的、雙重服務的合同;(5)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

2.關於勞動合同的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內容。

什麽是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相比有什麽特點?人身保險是以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生死、意外傷害和疾病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因此,人身保險合同是以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不僅具有保險合同的壹般屬性。

與財產保險合同相比,它還具有以下特點:

1.人壽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只是壹個活著的自然人。因為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身故、殘疾、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所以法人、未出生的胎兒、死者不能作為保險對象。

2.人壽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約定。由於用金錢難以計算作為保險標的的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人身保險不存在保險價值,不會出現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或者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情況,不適用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保險合同與壹般經濟合同的區別保險合同是附條件的雙向合同,是投射合同,即合同的部分履行有特殊條件。

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的相似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保險法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請表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

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生效。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及支付方式;

(八)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其他有關保險的事項。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壹)依法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具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就變更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壹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

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補充。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復雜的,應在30天內批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核實後,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支付賠償金或者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及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的,應當就根據現有證明、資料能夠確定的數額先行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人身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沒有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用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虛報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的行為之壹,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或者費用的,應當返還或者賠償。

第二十八條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保險業務以再保險的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將自己的責任和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要求原保險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不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以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合同的壹般屬性是什麽?& lt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是壹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除了具有壹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還具有壹些獨特的法律特征。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2是保證合同,3是有條件的雙邊合同,4是附隨合同,5是信用合同,6是最大信用合同。

保險合同附屬合同的效力?1就可以了。

2有效地與同事相處

附屬合同不等同於保險合同,也就是說,在保險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情況下,附屬合同是單獨說的,與保險公司完全無關。但是,根據法律程序,既然書面形式的簽字和蓋章是附帶法律利益的。但是,我們並不按照法律程序來界定業務員的做法。但說到底,保險賬戶的存折是劉保管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是妳贊助的,但是存折的名字不是妳的,說明主人應該是這個存折的主人,而不是妳的。也就是說,存折屬於私有財產,妳保管別人的存折,就應該擅自擁有別人的私有財產。而通過合同的方式,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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