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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推動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建設、全民參與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充分發揮公民的主體作用,形成* * *建設、* *治理、* *享受的社會治理格局。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應當弘揚聶耳精神和玉溪精神,維護玉溪文明形象。第五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整體推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第八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九條每年3月的第壹周為本市新時期文明實踐宣傳周,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第二章規範和倡導第十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壹條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1)講究禮儀,舉止文明;

(2)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上下樓梯靠右,乘電梯先出後入;

(三)開展娛樂、集會、健身、宣傳等活動,合理選擇時間和地點,合理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

(4)觀看比賽和演出、參加群眾性活動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服從現場指揮,不聚集、不圍觀。第十二條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愛護市容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煙頭、果皮、口香糖、紙屑等廢棄物,不亂倒汙水和汙物;

(二)不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不粘貼、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的廣告、標語、標牌等宣傳品;

(三)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或者放置喪葬物品;

(四)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5)文明如廁,保持公廁清潔,愛護公廁設施;

(6)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掩住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時自覺戴口罩;

(七)履行與傳染病防治相關的義務,積極配合落實預防、控制和應急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第十三條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壹)保護生物多樣性;

(二)參加植樹造林、森林防火等活動;

(三)參與撫仙湖、星雲湖、杞麓湖的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四)不向江河、湖泊、河流、水庫、池塘傾倒汙染物和廢棄物;

(五)不在露天焚燒稭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六)保護綠地,不爬樹,不隨意摘花摘果,不踐踏草坪;

(七)愛護野生動物,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不非法交易、利用和消費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8)不擴散、釋放或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第十四條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壹)行人穿越路口或者道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亂穿馬路或者穿越隔離設施;

(二)駕駛機動車,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不強行超車,隨意變道,不超速超載,過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通過有積水、泥土、灰塵的路段減速慢行;

(三)按照交通信號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

(四)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吐痰或者拋撒(灑)物品;

(五)駕駛、騎電動自行車時佩戴安全帽;

(六)規範有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占用人行橫道、盲道、應急車道、公交站點和無障礙停車位;

(七)不得擅自設置樁、安裝鎖或者放置其他妨礙道路公共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物;

(八)規範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故意損壞;

(九)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駕駛員語言文明、服務規範,不棄客、欺客或拒載;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車後上車,有序排隊等候,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有需要的人讓座,不搶、不欺、不強迫他人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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