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第八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九條每年3月的第壹周為本市新時期文明實踐宣傳周,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第二章規範和倡導第十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壹條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1)講究禮儀,舉止文明;
(2)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上下樓梯靠右,乘電梯先出後入;
(三)開展娛樂、集會、健身、宣傳等活動,合理選擇時間和地點,合理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
(4)觀看比賽和演出、參加群眾性活動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服從現場指揮,不聚集、不圍觀。第十二條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愛護市容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煙頭、果皮、口香糖、紙屑等廢棄物,不亂倒汙水和汙物;
(二)不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不粘貼、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的廣告、標語、標牌等宣傳品;
(三)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或者放置喪葬物品;
(四)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5)文明如廁,保持公廁清潔,愛護公廁設施;
(6)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掩住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時自覺戴口罩;
(七)履行與傳染病防治相關的義務,積極配合落實預防、控制和應急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第十三條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壹)保護生物多樣性;
(二)參加植樹造林、森林防火等活動;
(三)參與撫仙湖、星雲湖、杞麓湖的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四)不向江河、湖泊、河流、水庫、池塘傾倒汙染物和廢棄物;
(五)不在露天焚燒稭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六)保護綠地,不爬樹,不隨意摘花摘果,不踐踏草坪;
(七)愛護野生動物,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不非法交易、利用和消費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8)不擴散、釋放或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第十四條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壹)行人穿越路口或者道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亂穿馬路或者穿越隔離設施;
(二)駕駛機動車,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不強行超車,隨意變道,不超速超載,過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通過有積水、泥土、灰塵的路段減速慢行;
(三)按照交通信號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
(四)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吐痰或者拋撒(灑)物品;
(五)駕駛、騎電動自行車時佩戴安全帽;
(六)規範有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占用人行橫道、盲道、應急車道、公交站點和無障礙停車位;
(七)不得擅自設置樁、安裝鎖或者放置其他妨礙道路公共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物;
(八)規範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故意損壞;
(九)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駕駛員語言文明、服務規範,不棄客、欺客或拒載;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車後上車,有序排隊等候,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有需要的人讓座,不搶、不欺、不強迫他人讓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