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還在,店沒了!”為了在夏天健身,家住北京豐臺區的歐周今年年初在家附近的健身房花了2000元辦了壹張年卡。選擇年卡是因為商家承諾“買壹年送壹年”,沒想到兩個月後店家就“撤”了。
壹直以來,預付式消費的“雷爆”頻頻見諸報端。因為維權麻煩或者成本高,大部分消費者都覺得不吉利。
預付費消費者有很多套路。
在北京從事服裝生意的馮娜娜粗略算了壹下,自己辦卡後“跑路”的商家多達7家,有美容院、健身房、給孩子報名的早教機構,甚至還有壹家餐館。
其實,馮娜娜在辦卡前都會“提醒”自己——盡量不辦,但每次都是因為商家誘人的折扣而選擇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在理想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實現雙贏。對於運營商來說,“賣卡”不僅可以籌集資金,擴大規模,還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鎖定客戶;消費者還可以通過“領卡”得到壹些實惠,直接降低了消費成本。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尤其是在疫情中,預付費消費模式已經成為壹些商家割消費者“韭菜”的工具。
陳音江研究預付式消費模式多年,發現消費者支付預付卡後,商家有很多“套路”,有的會降低服務質量,以次充好;也有商家在消費者辦卡後隨意提價,以減少商品數量或變相減少服務頻次;最常見、影響最大的就是直接破產或者“跑路”。消費者不僅不能繼續享受服務,剩余的錢也很難退回。
中國消費者協會4月22日發布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年度報告(2021)》指出,預付式消費糾紛壹直是消費維權的難點。2021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動影響,消費者前期賠付容易,後期退款難的投訴同比大幅增加。
這份報告顯示,由於經營不善,商家在轉讓或倒閉時違約和“跑路”,未能妥善處理債權債務是導致預付式消費糾紛的主要問題之壹。
“有些商家關門‘跑路’其實是提前策劃好的。”我在北京很多健身房做銷售顧問,透露確實有商家因為經營不善而關店,但也有商家在忽悠消費者辦卡的時候就已經做好了鋪墊。
奮鬥前他工作過的壹家健身房,以幾百元的超低年費吸引消費者辦卡,卻得知健身房的場地只租了半年,所有的設備都來自短租。不到半年,健身房真的“跑”起來了。
亟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無論是歐派還是馮娜娜,遇到商家“跑路”後的第壹反應都是維權。馮娜娜的手機裏,還有幾個維權群,沒有人發新消息。
“壹開始大家都很激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維權的難度,人心慢慢散了。”商家“跑路”,馮娜娜壹般都覺得不吉利。到目前為止,她還沒有成功維權。
相比馮娜娜,歐持更積極的態度。得知健身房關門後,她和對方進行了交涉。健身房提出安排她去另壹家分店健身,歐洲以離家遠為由拒絕。最終,雙方約定健身房退還壹半的辦卡費。
在劉俊海看來,預付式消費模式糾紛頻發、維權困難,與現行法律對預付式消費缺乏規定有關。
2012,11生效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唯壹的全國性預付卡管理法規。但是,劉俊海指出,這個已經出臺近十年的《辦法》有嚴重的滯後性。比如只規定了企業法人。
陳音江對此表示贊同。他指出,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預付式消費的專門法律,關於預付式消費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但這些規定過於原則,沒有根據預付式消費的特點規範發卡機構和發卡行為,導致規範預付卡的過程缺乏可行性和時效性,對消費者缺乏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對預付式消費作出相關規定,規定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但陳音江認為,這壹規定雖然基於消費合同的基本原則,但未能體現預付式消費的特點,因此其對預付式消費的規範作用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對預付費市場的監管采取單用途預付卡和多用途預付卡分業監管的模式。”陳音江表示,消費者最常用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主要按照《辦法》進行管理,而尚同卡等多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監察部2011聯合制定的《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規定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監督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的銷售。但陳音江指出,《意見》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使得相關規定流於表面。但在《辦法》中,企業發行的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後30日內向商務部門備案,預收資金的壹定比例應當存入商業銀行。由於監管部門權責不清,也是流於形式。事實上,大部分企業都是依靠發卡企業的自願自律來做好備案和資金存管的準備,對資金的使用更是難以跟蹤和監督。
建立預付式消費的監管制度。
為了規範預付式消費模式,壹些地方也進行了立法。
438+09+0年6月65日施行的《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條例》規定建立預付卡資金存管制度,規定了資金監管方式、資金監管比例、資金專用賬戶存管、資金劃撥方式。
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設置了“七天冷靜期”,解決消費者沖動消費後無法退卡的問題。只要購買後不使用卡,七天內可以無條件解約,運營商要壹次性退還全部預付費。為應對部分商家利用短租“跑路”斂財,《條例》規定,經營者租賃他人場地或者櫃臺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示租賃期限,單用途預付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租賃期限。經營者因停業、撤銷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並按原渠道壹次性返還相應預付費用的余額。
許多地方對發卡備案、建立預收資金存款管理等制度的探索,對遏制預付式消費亂象有積極作用。陳音江建議,在借鑒地方立法的基礎上,盡快研究制定國家層面的專門立法。
“法律應當明確預付式消費的含義、發卡單位資質、發卡方式、發卡數量和金額、資金監管等,為預付式消費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陳音江認為,考慮到預付式消費涉及市場監管、商務、公安等多個部門,實踐中容易因多頭監管導致監管“真空”等問題。因此,法律應明確各部門的權責範圍,結合預付式消費的特點,建立全面系統的預付式消費監管體系,多部門協調配合,對預付式消費的各個領域和環節進行有效監管。此外,應完善預付資金的安全制度。經營者備案後,應按預付資金比例到指定銀行存管,或提供第三方擔保(含商業保險),探索建立“預付消費模式”的賬戶監管制度,保障消費者預付資金安全。
劉俊海同意這壹點。他認為有必要在預付式消費領域進行專門立法。應從準入條件、業務要求、行為規範、資金監管、維權救濟等多個維度全面系統地規範預付式消費,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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