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權:《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明確了知情權,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壹是獲得本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權利;第二,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崗位存在哪些風險因素;三是要告訴員工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預防措施或者逃生的方式方法;第四,勞動者在投資新設備、新技術或者跳槽時,都應該接受再教育。
2.建議權:員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5條,對提出好的建議和科學研究做出貢獻的人可以給予獎勵。
3.批評、檢舉、控告權:員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檢舉、控告,生產經營秩序不得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如降低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或降薪、離崗、辭退等行政處分。4.拒絕權: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這是員工的權利。企業不得克扣工資或給予處罰措施懲罰員工。這裏的員工概念比較寬泛,包括企業主、管理人員、固定員工、臨時員工、合同制員工。凡是為生產經營單位服務而獲得報酬的,都屬於員工。
5.緊急避險權:員工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采取有效的緊急措施撤離工作場所,並有權采取緊急避險。但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表明,壹部分人(對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有保護、監督和管理責任的人)只能行使部分權利,即只享有有限的權利。比如飛行員壹旦發現危險,就不能跳傘離開乘客。汽車司機也是如此;瓦斯檢查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等。在煤礦裏,因為瓦斯超標,不能先撤離,而是把工人留在地下。這壹般是指負有監督和保護他人人身安全責任的人,他必須首先履行自己的職責,然後才享有這壹權利。因此,這壹權利的享有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
6.工傷保險和傷亡索賠。《安全生產法》第43條、第44條、第48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壹是職工有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和請求傷亡賠償的權利;第二,依法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給予從業人員民事賠償,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此項義務,不得以抵押或者變相擔保的名義強制職工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第三,壹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勞動者應當根據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首先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工傷賠償不足以賠償職工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給予民事賠償。職工已經死亡的,其親屬有權向生產單位要求賠償,生產經營單位有賠償義務,否則受害人及其親屬有權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第四,職工工傷社會保險賠償和民事賠償的數額標準、領取和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不得自行制定標準,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標準。
7.有權索取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8.有權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每個員工都有義務認真遵守。
2、員工在操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放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在作業過程中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其在工作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職人員、再就業退休人員、在各單位工作的外籍人員、港澳臺從業人員、兼職人員、從其他單位借用的從業人員和兼職人員等。,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後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