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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人挪用公司資金屬於小金庫嗎?

屬於

凡是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擠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不納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目或不納入預算管理,私自保管的資金,都是“小金庫”。

“小金庫”不限於基金,而是強調各種基金(包括證券)及其資產;

就認定而言,並不強調通過“侵占、截留”、“私存私放”等手段和方法設立“小金庫”。比如某單位通過編造工資發放表的方式,將年度工資余額從賬戶中轉出,存入員工個人開立的銀行賬戶,然後根據考核結果,在以後年度以獎金的名義發放給員工。《通知》規定,“小金庫”要“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因為工資結余屬於職工,不屬於這方面的“小金庫”;但由於《意見》明確“小金庫”不限於單位收入,工資結余在發放給職工前應歸單位所有,資金應存入職工開立的銀行賬戶,即“私存私放”應屬於“小金庫”。

規定了“小金庫”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壹)違規收費、罰款和攤派設立“小金庫”

(二)利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三)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等名義。,設立“小金庫”

(四)營業收入未按規定納入會計賬簿設立小金庫的。

(五)通過虛構支出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六)使用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七)上下級單位之間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同樣,單位行政經費轉入工會或食堂賬戶核算時,支出實際上由單位控制和支配,刻意弱化監管的本質沒有改變,仍應作為設立“小金庫”處理。

違反“小金庫”規定的性質和適用

(壹)“小金庫”的設立和條款的適用。

《中央紀委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資金違紀行為適用《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發〔2009〕20號)規定,設立小金庫的,適用《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在2015《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上,我們堅持了紀律先於法律、紀律嚴於法律、紀法分離的原則,使國家法律法規的所有規定不再重復,將涉嫌犯罪、壹般刑事違法等違法行為在總則部分單列壹章進行規定,實現了紀律處分與國家法律處理的有效銜接。46866.86868686666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包括壹般刑事違法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其中“其他違法行為”是指除涉嫌犯罪和壹般刑事違法行為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包括財務違法行為。

中國有關法規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糾正財務違法行為的法規。設立“小金庫”涉嫌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

(二)使用“小金庫”資金違法行為的定性和適用條款。

在“小金庫”違紀案件中,設立“小金庫”並不是違紀的最終目的,往往伴隨著“小金庫”資金的使用,即“小金庫”資金的使用成為設立“小金庫”的目的。

由於含義的存在,黨員的幾種違紀行為必然表現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等之間的關系。幾種行為相互依存,* * *共同構成了完整的懲戒行為形式。

在處理“小金庫”違紀案件中,筆者認為設立“小金庫”可以視為手段行為,逃避監管、使用“小金庫”資金可以視為目的行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構成牽連關系,應當從重處理。

涉及“小金庫”的犯罪行為

(壹)“小金庫”資金的性質

“小金庫”的資金來源包括兩個方面:要麽是單位未進入財政賬戶的合法收入,要麽是單位的非法收入。對於沒有入賬的合法收入,只是在理財形式上沒有記入合法賬戶,並不影響這筆錢的所有權性質,顯然應該屬於公共財產。

至於單位的違法所得,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壹般應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家。雖然因行為發生時未被發現和調查而未上繳國家,但本質上屬於公共財產的預期財產,其所有權不能因未被調查而改變。所以違法所得的所有權最終屬於國家,是國有資產,當然也符合公共財產的屬性。

(二)涉及“小金庫”的犯罪行為

1.腐敗

2.挪用公款罪

3.私分國有資產罪

4.濫用職權罪

“小金庫”裏的錢屬於公款,應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變化,認定為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或私分國有資產罪;同時將收取的專項資金用於使用,造成國有資金重大損失,還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律依據:

1.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會計賬簿的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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