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確立的壹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裏的區域,在領海以外並毗鄰領海。本區域沿海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 * *權利和其他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但這種自由應適當考慮沿海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遵守沿海國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可以行使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以及在該區域從事經濟開發和勘探的權利。沿海國對下列事項擁有管轄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在專屬經濟區,沿海國還在壹定範圍內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這壹地區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而是壹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壹個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公布。
專屬經濟區介紹
專屬經濟區(EEZ),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領土爭端而提出的壹個區域概念。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不包括離他國較近的點。關於專屬經濟區,1982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作出了《海洋法公約》決議,有詳細規定。160個國家簽署並批準了該公約。目前只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和利比亞尚未批準。
大陸架專屬經濟區是什麽意思?
(1)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與領海相鄰的壹定寬度的水域。根據UNCLOS的規定,領海基線不得超過200海裏。專屬經濟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壹個新領域。其法律地位既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沒有領土,只享有《公約》規定的壹些權利。沿海國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以開發本地區自然資源為目的的活動的專屬權利和與之相關的壹些管轄權上,從而限制了其他國家在本地區的活動。專屬經濟區不是壹項自然權利,它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布其建立,並說明其寬度。專屬經濟區制度不影響其空氣空間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二。大陸架及其法律制度(壹)大陸架的法律概念沿海國的大陸架是指其領海以外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按照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延伸至大陸邊緣外緣。領海基線到大陸邊外緣線的距離不足200海裏的,延長到200海裏;超過200海裏的,從領海基線算起不得超過350海裏,從2500米等深線算起不得超過100海裏。因此,雖然國際法中的大陸架概念來源於地理學中的大陸架概念並與之相關,但它與地理學中的概念有很大不同。大陸架制度是二戰後形成的國際習慣法制度,並在《海洋法公約》中得到編纂和發展。(二)大陸架的法律地位大陸架不屬於沿海國家,但各國在此享有壹定的專屬權利。UNCLOS大陸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沿海國家為了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 * *權利。這壹權利是專屬的,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大陸架的勘探和開發。2.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領或任何明示的宣布;3.沿海國家擁有在其大陸架上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和設施的專屬權利,以及對這些人工設施的專屬管轄權;4.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5.沿海國權利的行使不應侵犯其他國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權利或造成不應有的幹擾。6.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其他國家的大陸架上鋪設電纜和管道,但其路線的劃定必須得到沿海國家的同意,並應考慮到現有的電纜和管道,不得損壞。7.沿海國家在200海裏以外的大陸架開發非生物資源,應通過國際海底管理局,繳納壹定的費用或實物,發展中國家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免除。
請問中國的專屬經濟區是什麽?20分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領土爭端而提出的壹個區域概念。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不包括離他國較近的點。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專屬經濟區的劃界
1.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以協議劃定,以便公平解決。
2.如果有關國家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達成任何協議,它們應訴諸第十五部分規定的程序。
3.在達成第1條規定的協議之前,有關國家應本著諒解與合作的精神,盡壹切努力作出切實可行的臨時安排,並在這壹過渡期內不危及或阻礙最終協議。這壹安排不應妨礙最終邊界的劃定。
4.如果有關國家之間有現行有效的協定,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問題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決定。
專屬經濟區基本介紹
專屬經濟區(EEZ)是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確立的壹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裏、領海以外、毗連領海的區域。本區域沿海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 * *權利和其他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但這種自由應適當考慮沿海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遵守沿海國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專屬經濟區是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毗鄰其領海的海域所建立的專屬管轄區。在這壹領域,沿海國家有權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此外,沿海國還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擁有管轄權。專屬經濟區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裏。根據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下權利: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權利;利用海水、洋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的權利;管轄人工島的建設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其他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符合國際法的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用途。沿海國家對專屬經濟區的漁業享有專屬管轄權。它可以規定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的允許漁獲量和其他管理和養護措施。壹般來說,不允許外國漁船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區捕魚。壹些國家立法對該地區允許捕撈的魚類種類和數量以及為保護生物資源而使用的網目尺寸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如果沿海國家無法捕獲所有的可捕量,則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允許其他國家捕獲剩余的可捕量,特別是同壹地區的內陸國和地理劣勢國參與捕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以《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的國際法為基礎,以協議劃定,以便公平解決。”壹些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的立法規定,當其領海基線到與鄰國的中間線的距離小於200海裏時,其專屬經濟區的範圍將達到中間線。還有壹些國家規定,本國經濟區與其他國家經濟區重疊時,專屬經濟區的界限由有關國家協商決定。在沿海地區建立200海裏經濟區的主張得到廣泛支持後,法律地位問題在包括壹些發達國家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和蘇聯、美國等海洋強國之間形成了激烈的爭論。前者主張專屬經濟區是國家管轄權,沿海國家可以行使專屬管轄權;後者認為沿海國只能在專屬經濟區行使管轄權,不能專屬管轄,強調專屬經濟區屬於公海。1957非正式單壹磋商案文對“公海”的定義規定,“公海”壹詞所指的海域不包括壹國的專屬經濟區,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合理主張。盡管蘇聯、美國等國在隨後的會議上仍然唱反調,要求經濟區在重大方面保持公海性質,但在所有文本中並沒有改變原來的提法。所以占主導地位的是,專屬經濟區既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地位自成壹體。《海洋法公約》第55條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毗連的區域,適用本部分規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在這壹制度下,沿海國的權利和管轄權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受《公約》相關條款管轄”。在《海洋法公約》頒布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國家實行200海裏海域國家管理。到1978,在調查的130個國家中,有69個國家主張200海裏國家管理海域,只是名稱不同。到1981年,基於152個國家和獨立領土的統計,有119個國家主張國家管轄海域超過12海裏,其中有90個國家主張200海裏的海洋管轄權。其中主張200海裏領海的有14,200海裏漁區的有22和200。......
專屬經濟區是什麽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確立的壹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裏,在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海域。本區域沿海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 * *權利和其他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但這種自由應適當考慮沿海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遵守沿海國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可以行使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以及在該區域從事經濟開發和勘探的權利。沿海國對下列事項擁有管轄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在專屬經濟區,沿海國還在壹定範圍內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這壹地區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而是壹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壹個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公布。
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是什麽意思?能詳細說說嗎?
什麽是領海?沿海國家的領海有哪些內容?
1.領海是指與沿海國陸地及其內水相鄰的有壹定寬度的海域,或者就群島國而言,是指與群島水域相鄰的有壹定寬度的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最大寬度不得超過領海基線以外12海裏。
領海基線包括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家官方認可的大尺度。
海圖上標出了沿海的低潮線。直線基線是指將大陸海岸凸出部分的選定基點與海岸外緣的島嶼依次連接而成的折線。
領海的外部界限是壹條從每壹點到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
2.沿海國家的領海主要包括:
(1)開發利用領海資源的權利;
(2)領海專屬權利,即外國航空器未經沿海國許可,不得進入沿海國領海;
(3)沿海航運和貿易權;
(4)有權制定和頒布關於領海的航行、緝私、移民、衛生和水保護的規則和條例;
(5)刑事和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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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領土爭端而提出的壹個區域概念。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不包括離他國較近的點。國家對其專屬經濟區內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享有開發利用或允許其他國家使用的專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