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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建築工程的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土建、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新建、改建、擴建和大型維修活動,以及相關建築構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本市有關專業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自專業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不得違規收費。

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參與建設活動並謀取私利。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堅持保證質量、確保安全、提高效率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參與建築活動的各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分割、封鎖或者壟斷建築市場,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政府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在建築活動和建築科學技術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當事人,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資質管理第七條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制度:

(壹)建設工程經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二)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和開工申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八條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並開工建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三)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納入投資計劃,已納入年度計劃,建設資金已落實;

(五)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已取得抗震審查通知書;

(七)已取得建設項目消防審核意見;

(八)需要拆遷的,拆遷手續已經辦理;

(九)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

(十)按照規定辦理招標手續,確定施工企業,簽訂合同;

(十壹)已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十二)已按規定繳納前期項目的相關稅費;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建築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如果項目不開工或申請延期,建築施工許可證將自動失效。第十條在建工程暫停施工超過六個月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原發證部門報告;暫停施工滿壹年的,由原發證部門核驗建築施工許可證。第十壹條實行建築活動當事人資格審查制度。

從事建築活動的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2)建築施工企業(包括房屋等民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大型維修工程以及建築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等相關企業);

(三)建設監理、代理、造價咨詢等建設中介服務機構;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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