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承秦制,但比秦制更嚴。西漢時,中央政府仍設置禦史為行政長官,禦史為副職,兼任皇帝機要秘書、中央監察等職務。地方上,西漢初年廢除禦史,宰相隨時任命“丞相史”刺向各州。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察地區,稱為州部。各國務院設1人專職督察員,以“六問”督導國務院下屬各縣。丞相府設直署,丞相管不法。如果法院官員向醫生提出抗議,並為此事增加了壹名官員,他有權監督這壹非法行為。縣壹級,有杜佑,代表府尹,督縣鄉。當宣帝被宣布為皇帝時,他將擔任朝廷的顧問,負責法律文件,並有權判斷監獄是對還是錯。由於使命特殊,傅的禦史、圖書管理禦史、軍監禦史、繡衣禦史(又稱繡衣指點)等。,分別行使建議的職權。西漢末年,禦醫改名大司空,禦府改為禦史臺,禦史中丞負責監察事務。東漢時,禦史臺稱仙臺,仍由禦史臺中丞統領,但權限有所擴大。禦史臺名義上劃歸少府,實際上是最高專門監察機關。它與掌管朝廷通訊的重要尚書臺並稱為“三站”。東漢帝國,掌糾察;管理書籍,建議歷史,檢查可疑的監獄。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測區域,包括1個李思(直轄市)和12個邦。李思有1名軍官,他們的地位非常突出。出席會議時與尚書臺、時宇中丞平起平坐,綽號“三獨坐”。壹名來自李思的上尉負責監督除三公以外的法院官員以及在首都郡附近違反法律的人。每個州都有1的秘書處來監督當地的政治局勢,接受案件和評估官員。由於權責混雜,刺史逐漸成為縣以上的壹級地方長官,失去了監督作用,於是改名為州牧,州也由監督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督體系基本崩潰。
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政權基本分裂。各朝代監察機構名稱不同,但制度與漢代相同,有所變化。魏晉時期,禦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國家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時期,後周的禦史臺(又稱南臺)和立憲臺仍由禁軍統帥鐘誠把持,北魏稱為禁軍上尉。由於監察長的權力越來越大,已經有了防止監察官員違法失職的規定。如果諸侯犯罪,在建議中不改正,就要罷官。魏晉以後,為了防止監察機關徇私舞弊,充分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士大夫不得為禦史之官。晉代以後,禦史鐘誠設置了殿中禦史、校中禦史、監運禦史等職。,並劃分了內部和外部監督的權力。此時,當地不再有固定的監察機構,朝廷不時派出巡察監督地方官員。此外,這壹時期還形成了“聽風奏事”的制度。
隋唐時期,中央監察機關仍為禦史臺,首席禦史鐘誠改為時宇大夫,並任命兩人為助理。改校對建議為監控建議,***12人,負責外出檢查。隋朝的監察制度在唐代得到發展,監察機構更加完備。唐朝初年,中央政府設立了禦史臺,由鄭三品禦史博士主管,鄭三品禦史兩人輔助。禦史臺叫仙臺,大夫叫大司憲。武則天在位的時候,把禦史臺改成了左有蘇,右有。中宗之後,它被改為左右建議平臺。禦史臺的職能是“掌管國家的刑事憲法和法律的法令,以匡正時局”(《唐六典》卷十三)。禦史臺下面有三個院子:①院子,屬於禦史臺,“掌正數百人,獄推官司”;(2)殿,屬於朝廷歷史,“舉行殿禮”;(3)隸屬於禦史的察院,“察掌百衛,巡郡縣,糾獄,清理朝臣”(同上)。唐初將全國劃分為10個監區,稱為10路(後增加為15路),每路設1人(先後稱為歷史巡察、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去巡視檢查他們的郡縣。到了唐代,監察機構和審查人員的權力進壹步擴大。禦史臺享有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
唐代諫官制度也趨於完善。諫官的設置自秦漢以來就有,但在魏晉南北朝有較大發展。到了唐代,中央實行三省制,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糾正政治得失,以諫為己任。門下有散騎侍從,諫大夫,補缺,拾舍利(其中右補缺,右拾舍利劃歸中書省),賜中層職。凡是違背主體道德和國家決策的,都是可以糾正的。其中更有力的是給事壹封信(即審查的意思)。
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宋代監察機關得到加強。中央沿襲唐制,禦史臺仍有三院。如果設置了地方法官,就相當於太守,稱為監察州。它有權隨時向皇帝匯報,在地方上成為皇帝的耳目。此外,在道路水平轉運,提高壹些監獄業務等。,還負有監督各縣的責任。為了保證禦史有更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沒有兩郡令的人不能被任命為禦史。按規定,禦史有權“聽風彈人”,每月必須奏事壹次,稱為“月課”;上任壹百天,必須要炸人,不然就要被解除洋官,或者被處分,這叫“辱臺錢”。從此,帝國濫用權力。禦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也有勸諫的責任。俞士泰還有權指派時宇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朝中央設置禦史臺,禦史大夫等級優越,“非本族姓氏(蒙古貴族)不授”(元史臺平川)。同樣在江南和陜西,還有專門的禦史臺,其機構與中央禦史臺相同,作為中央禦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個監區,每個監區都有常駐大使(即監察禦史)監督各路地方官。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加強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善。中央改禦史臺為都察院,“內外官主要糾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審查人員13人,***110人,負責具體的監督工作。禦史雖從屬於禦史,但直接受皇帝命令,有獨立糾正彈劾的權利。明代還建立了欽差巡察地方的制度。巡視官奉皇帝之命負責其他地方事務。作為巡撫、巡撫的官員,他們的權力比壹般的巡撫、禦史更大,有權“從事廉價的工作”。除了行使監督權,都察院還對重大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戰時,禦史監督軍隊,隨軍出征。
明代地方監察按制度與中央監察相結合,專門設置六部監察六部事務,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官、兵、刑、業六科全部給1人,左右給1人及若幹人。六部劇都要送審,如有不妥,壹律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監工也如期完成。六科給事,各監察禦史統稱為支路。官員雖然官階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範圍很廣。所以道官的選拔是很嚴格的。同時還規定對監獄官員犯罪的處罰比普通官員重。“朝廷官員所犯罪行均加為三等,贓物從重”(《明史》)。
清代監察機關沿襲明朝,有所發展。在中央政府,還有壹個都察院。早在入關前,皇太極就下詔:“凡有政治荒謬之處,貝勒及其大臣驕橫跋扈,貪婪無禮,徐都察院必直言。”“知其所欺,則錯怪其國”(《清惠典例》卷九九八)。各級官員都在都察院的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禦史為主官,與六部尚書、總政使、大理寺官等重要官員壹起參與朝議。都察院有15名禦史(清末增至22名),專事糾察。雍正年間,專司六部的六科合並為都察院。六部負責監督和彈劾北京內外的官員。到了唐代,臺與諫並列,到了明代,科學與道教分離,到了清代,科學與道教在組織上完全統壹。監察權力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壹大特點。
在清朝,壹方面允許監督者聞風而動,直言不諱;另壹方面,為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彈劾官員必須由皇帝裁定。宣彤時期,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功能與特點中國歷代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在加強政府對官員的監督、除害除害、調節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成為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能否正常發揮作用,與皇帝的愚昧無知密切相關。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性,也有許多監督者被判犯有受賄罪和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