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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有哪些遵循的規律?

招標采購是指采購人作為招標人,事先提出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多家企業參與投標,然後采購人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壹次性從其中選出最佳交易對象,提出條件最優惠的投標人簽訂協議的過程。整個過程要求公開、公平、擇優。

內部招標采購方式和外部招標采購方式有區別。在政府采購執行程序的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經常混淆兩種招標采購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將兩個適用條件合並為壹個標準,會極大影響采購執行的效果,涉嫌故意設置障礙,拖延采購時間,降低采購效率,從而大大降低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的服務評價。

就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言,它們之間的區別如下:

對於公開招標方式,

程序復雜,從公告、招標到投標、開標、評標到中標結果的確定,都在嚴格的法定程序中進行,準備工作復雜。

大型采購這種采購多屬於集中采購,將各類需求相同的采購對象集中起來,要求采購資金達到壹定規模,才能實現規模效益。

競爭力強集中了采購對象,大大降低了采購成本,提高了采購的透明度和競爭力。

需要很長時間是因為從公告、投標人響應、評標、簽訂采購合同,需要很長時間準備很多文件。

有局限性。對於專業性很強的采購項目,合格的供應商很少,或者采購任務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公開招標方式就無能為力了。

相反,對於邀請招標這種方式,既彌補了公開招標的缺陷,又發揮了招標的優勢。壹是采購人邀請特定供應商在限定範圍內投標。二是不需要發布招標公告。采購方只需向特定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第三,與公開招標不同,時間有限,招標時間大大縮短。四是手續簡便,招標成本大幅降低。

可見,采購人選擇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既有實際需要,又有壹定的競爭性。眾所周知,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也是采購人的首選,但適用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法》沒有具體條件,但《政府采購法》有兩種選擇:壹種是采購項目特殊,只能在有限範圍的供應商中采購。表明供應商很少。二是采購項目總價值在采購公開招標成本點的比重過大。采購方通過限制投標人來達到經濟利益的目的。

綜上所述,采購機構要分清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實質內涵,堅持內外有別,戒驕戒躁。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采購隊伍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強化服務意識,急采購人之所想,尊重采購人的選擇。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打造政府采購“陽光工程”。本著及時滿足采購需求的原則,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提高采購時效,實現采購效益和效率的“雙豐收”。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

(四)總價無法預先計算。

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實行單壹來源采購:

(a)只能從單壹供應商處購買;

(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三十二條采購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進行詢價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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