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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突發疾病的治療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它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款規定了工會、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並保護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王,男,31歲,2015年6月與某酒店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擔任該酒店市場部經理,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2015年5月8日下午,王暈倒在辦公室,被同事發現後送往醫院搶救。經過搶救,醫生診斷為腦出血,判斷為腦死亡。後送重癥監護室依靠呼吸機等醫療設備維持生命。5月26日下午,王病逝。在此期間,酒店履行了搶救義務,承擔了相應的搶救和醫療費用,以及家屬的生活費。同時,酒店也主動申請了工傷認定。家屬不斷要求酒店按照其意思提供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以便認定為工傷或按工傷處理。

這是壹個典型的突發事件,幾乎涵蓋了此類案件處理過程中的所有重要問題。如果是工傷死亡呢?48小時內能否認定為無效死亡?如何理解死亡標準及其與工傷認定的關系?雇主(以下簡稱?單位?可以根據家屬意見申請工傷嗎?單位怎麽避免?被動保險詐騙?死者家屬現場怎麽處理?職工因病死亡如何賠償?和其他法律問題。本文就該單位應如何應對此類突發事件,盡可能地防控相應的法律風險進行了系統分析,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

壹、突發疾病的預防

當今社會屬於典型的風險社會,意外、工傷風險、疾病風險無處不在。員工突發疾病的案例並不少見。如果沒有預防和應急措施,單位在遇到此類突發事件時會不知所措,采取的壹系列行動可能不利於事件的處理,甚至給單位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壹般來說,突發疾病主要是重大疾病,小病或者慢性病不會突發,即使突發也是可以處理的。這種病看似沒有癥狀,不可預測,但從醫學角度來看,任何疾病都有癥狀,只是被忽視,沒有采取預防措施。除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履行相關法定義務外,建議單位采取以下防範措施:

1.通過體檢方可上崗。雖然常規體檢壹般很難找到突發疾病的病因,但結合單位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盡可能對職工進行全面系統的醫療健康檢查,勢必會發現壹些潛在的、隱形的病因。

2.員工隱瞞重大病史的處理。很多突發的重大疾病都與遺傳病家族史有關,該員工之前可能有過類似的突發和治療經歷及相應的病歷。因此,在招聘過程中,員工在單位的明確要求下,故意隱瞞或編造重大病史的,應按詐騙罪處理。具體來說,單位要在規章制度中設計相應的表格和條款,提前應對風險。

3.在職期間做壹次定期體檢。從風險防範的角度來說,這個環節更為重要。很多非家族疾病,發病的時間和環境都是不確定的。對員工進行定期體檢,既能防範風險,又能作為員工的福利,壹舉兩得。

本案中,酒店相關人員在案發後回憶,王某有高血壓病史。在搶救過程中,家屬還透露,王的父親也是因腦出血猝死,基本可以判斷為家族遺傳性疾病史。如果酒店在招聘和體檢時註意相關事項,必要時進行相關盡職調查,就可以提前發現問題,與王壹起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二、突發疾病的應急措施

近年來,筆者在各種咨詢和培訓場合不遺余力地建議部隊建立壹套應急預案和處理機制,以應對此類突發事件。因為,即使采取了以上預防措施,壹些突發疾病還是會因粗心大意而被預防。這就需要壹個科學有效的應急預案。

1.預測和處理突發疾病。員工突發疾病,單位應有相應的制度和流程安排,以下事項值得特別關註:(1)突發疾病的時間、地點以及見證人或參與人等信息的固定;(2)病因的預測,即需要初步判斷是突發疾病還是工傷;(3)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立即報警並急救至120,根據警方的勘驗結論和醫院的診斷結果做出相應處理;(4)不要影響當事人、參與人、證人的意誌表達,以免妨礙調查甚至涉嫌偽證罪。

2.送醫急救時的註意事項。在送醫院搶救的過程中,作為壹個單位,要理性冷靜處理。(1)入院時間、搶救開始時間及相關結論需要固定;(2)應及時準確地了解醫生的診斷結論。所謂理解醫生的結論,就是讀懂醫生的言外之意。關鍵是要非常巧妙地把這種意思滲透到員工的家庭成員中,並確保家庭成員能夠理解這種強大的關系,然後做出相應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醫生已經明確告知家屬是大面積腦出血,已經腦死亡,隨時會死亡,但家屬壹直要求搶救。根據立法,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沒有死亡,只能按照病假和醫療期處理。所以不能把這個案子當成工傷,對家屬和酒店都不利。

3.被判定為因病或非因工緊急治療住院超過48小時的治療。已經確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單位必須恢復崗位,理性應對。在法律層面上,職工突發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時,單位只有積極搶救和搶救的義務,並無法律義務支付搶救後的醫療、護理和家庭生活費用。此時,單位只需要配合將相應的社保資料(主要是醫保卡)移交給家屬,同時做好員工的崗位交接和相關勞動關系的處理(主要是病假和醫療期的管理)。

三、單位是否應主動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或者視為工傷的情形,但其家屬認為是工傷或者工傷並要求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該怎麽辦?應該視情況而定。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認定不屬於工傷的,可以不適用,按照普通侵權或者其他案件處理。如果單位認為不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或者單位不確定是否屬於工傷,但受傷職工或者其家屬認為屬於工傷的,應當從法律風險防控的角度提出申請,不能主觀認為沒有必要申請工傷認定。有兩個具體原因:

壹是相關工傷保險立法規定,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況下,申請社保部門的權威結論是合理的。

其次,如果單位沒有按時申請,職工或家屬自行申請,最終被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即使繳納了工傷保險,單位也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這壹條款的理解仍有爭議,但風險顯而易見。在這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酒店認為不符合工傷或者視為工傷的情況,所以不需要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家屬表示有信心可以得到工傷認定,只要酒店配合申請。酒店主動申請工傷認定,正是考慮到如果家屬後來申請工傷認定,最終被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酒店就要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四、申請工傷認定和?騙保?

申請工傷認定必須依法進行。除了自身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當然還包括不得弄虛作假、捏造事實或者偽造證據材料騙取國家工傷保險基金。騙保?。壹般來說,?騙保?大致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單位單獨執行;另壹種是單位與員工或家屬合謀。壹般來說,守法意識強、相對規範的單位不會故意單獨行動或串通壹氣?騙保?,但在實際操作中,單位需要特別註意避免?被動保險詐騙?即在員工或家屬的脅迫和誘導下,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描述或判斷。本案中,在酒店申請工傷認定期間,王某家屬有兩次看似合理但不合法的要求,酒店最終頂住壓力,堅持依法申請。

(壹)死亡標準和工傷認定

王的家屬在了解相關工傷認定及視同工傷的條件後,向酒店提出,已與醫院溝通,並在48小時內出具死亡證明。酒店壹定要做好?合作?。酒店與主治醫生溝通後,得知醫院的意思很明確,就是人還在重癥監護室,絕對不會出具死亡證明。如果酒店貿然申請為工傷,但醫院如實出具材料,酒店會有嫌疑嗎?騙保?風險。

這個案例涉及到壹個醫學問題,就是死亡是以腦死亡為基礎還是以心臟驟停或呼吸驟停為基礎?目前仍以後者為標準,但我們正在考慮修改相關立法規定,采用腦死亡的標準。如果以呼吸和心臟驟停為死亡標準,必然會導致對?48小時內死亡?在具體的鑒定、搶救過程中?、?拔管?然後呢。工傷賠償?之間的矛盾。另壹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醫生真的按照家屬的要求出具了類似的證明材料,酒店不可以嗎?合作?其實也很難?合作?。但如果醫生是基於對病例的特殊考慮而開出的呢?48小時內腦死亡?證明材料,還有社保局能看懂?腦死亡?如果標準科學合理,那麽本案作為工傷案件處理就不存在法律障礙,酒店也會樂意配合。但在相關規定和標準確定之前,這樣做是有風險的。

(2)?暈倒?、?摔倒?工傷認定

王某死亡後,其家屬要求酒店按其要求辦理工傷認定。要求酒店。王暈倒在地,被發現後立即被送往醫院?材質改成了?在工作過程中被物體撞倒或絆倒摔成重傷,但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酒店明確拒絕的情況下,要求寫?上班摔倒?。交涉過程中,家屬多次誘導酒店配合,並表示社保部門的關系已經疏通,只要酒店配合得當,就不再去酒店鬧事。?摔倒?然後呢。暈倒?日常生活中,不需要考慮和推敲,但是區分工傷申請和工傷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暈倒?然後呢。摔倒?會導致不同的工傷認定結論。在沒有證據證明事發時具體細節的情況下,單位必須如實填寫。例如,在這個案例中,王突然生病暈倒在他的辦公室裏。同事進去的時候只看到他倒在地上,還不能斷定他暈倒了。所以,嚴格推敲的話,只能寫?落地?倒地的具體原因可以結合相關證據和醫院診療結論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最大的風險是什麽?人情?容易情緒化,卻忽略了可能的承諾?騙保?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是按照家屬意願申請,社保局會結合各種證據材料,尤其是醫院的診斷結論進行綜合判斷,因果關系是調查的關鍵。比如這個案子,醫院的結論是腦出血,沒有外傷,但是單位出具的材料是摔傷,調查結果可想而知。

在這種情況下,上述兩種情況是否涉嫌單位在實踐中容易忽視?騙保?如何避免該行為?建議單位遇到此類情況時,首先向員工或家屬表明立場。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與他們立場壹致的是,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希望按工傷對待;其次,要向職工或者其家屬說明相關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是那句話,好好幹?吵?應急計劃。

五、因病和非因工死亡的反應和處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這類案件最後是不能作為工傷處理的,所以家屬壹定會過?吵?要求單位賠錢。如何正確回應死者家屬的合理訴求和不合理訴求,防控相應的法律風險,值得關註。目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屬是否應該得到賠償?誰來買單?補償哪些項目?等問題,立法層面極其簡單,不統壹。在實踐中,很多死者家屬甚至壹些專業人士對此都不是很清楚。結合本案的處理,提出壹些粗淺的分析意見。

(壹)關於是否給予家屬壹定的補償。

單位和社保基金對農民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勞動者自身患病或非因工死亡是否應該賠償?事實上,是否給予家屬壹定的補償,涉及到補償的法理基礎或社會基礎。作為現代文明社會,社會的有序運行,當然包括對困難家庭(包括物質上的困難和精神上的打擊)給予壹定的幫助、補償和安慰,保證他們度過困難時期,可持續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也是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因此,對死者家屬給予壹定的賠償是有明確的法律和社會依據的,體現了壹種社會責任。但值得壹提的是,這裏應該不會用到?賠償?因為賠償是基於相關法律主體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與單位和相關社保機構不構成工傷賠償關系,單位和相關主體沒有承擔賠償的法律義務。所以,用?賠償?、?救命?、?解脫?顯然更符合立法初衷(基於書寫習慣,下面還用?賠償?)。

(2)誰陪妳?單位或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顯然,立法的初衷是由社保基金承擔,這符合社會責任主要由社會承擔的理念和原則。然而,鑒於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運行機制的缺陷和不足,理想的立法意圖並不能有效應對復雜的社會實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單位也是社會責任的承擔者。作為壹個單位如何防範?除了依法及時繳納社保,建議單位壹定要梳理地方立法規定,具體看地方要求。比如有的地方規定,繳納社保不滿半年的,不能享受壹次性養老金。此外,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家屬解釋,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賠償的條件、項目及相應程序,理性解決問題。

(3)哪些項目會得到補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7條,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屬於法定項目。繳納養老保險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但是其他項目要賠償嗎?其他項目只能由單位承擔嗎?地方規定不統壹,其他項目主要是死者家屬的補助。總的來說,各地立法有三種模式:壹是沒有規定,只有喪葬費和撫恤金;二是有生活困難補貼和養老保險的,由保險基金支付,沒有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三是有生活困難補助,但只能由用人單位支付。從立法和理論上看,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造成家庭收入減少,生活困難,是社會救濟的對象,應該通過各種社會保障渠道解決,而不是讓單位壹直承擔這個負擔。社會責任?即使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筆者認為,凡是規定這種生活困難補助由單位支付的,都涉嫌故意轉移社會責任,與單位不同。為了利益?這壹基本觀點是矛盾的。

在此案處理過程中,王的部分家屬要求酒店壹次性賠償30萬元,徹底了結此事。針對這壹訴求,酒店的處理較為理性,可參考如下:壹是要求家屬統壹意見,指派代表參與處理;二是告知家屬相關社保部門應繳納的物品及金額,酒店可配合家屬領取;第三,明確要求家屬提供30萬賠償的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會激化矛盾,反而會鼓勵家屬咨詢專業意見,有利於問題的合理解決;第四,家屬不能提供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可以在立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數額內,給予家屬人道主義幫助。但此時需要註意的是,家屬不應因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或不了解相關規定而支付賠償金或支付很少,否則相關約定可能被認定為明顯不公平,家屬隨時可能上門繼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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