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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家庭暴力法

法律主觀性:

第壹,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預防家庭暴力

第六條國家宣傳教育家庭美德,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應當宣傳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專業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斷和治療情況進行記錄。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提供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和預防家庭暴力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發現其人員存在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和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文明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為報案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受害人發出警告,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走訪,並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救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緩交、減收或者免收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的筆錄、告誡、傷情鑒定意見和其他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壹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經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工會、* *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依法對家庭暴力實施者進行教育,必要時對實施者和受害者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書的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要求;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壹)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或者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壹條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責打擊家庭暴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65438年3月6日+0日起施行。

二、遭遇家暴如何自救

當我們遇到家庭暴力時,我們可以通過申請人身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免受家庭暴力。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書的形式作出。

三、離婚時家庭暴力有過錯的壹方應如何賠償?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加害方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離婚訴訟中,過錯方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因壹方對另壹方實施家庭暴力造成的。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加害方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失。我們應該* * *維護人民的家庭幸福,反對家庭暴力。

法律客觀性:

核心內容:婚姻法規定了如何處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家庭暴力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請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家庭暴力的法律處理: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的發生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說,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將暴力作為離婚的條件,作為法律賦予受害人的權利,受害方不得要求,法院不能以此為由判決當事人離婚。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離婚後可以申請過錯賠償,即離婚後可以依據《婚姻法》關於離婚過錯賠償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同時受害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直接請求侵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4.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婚姻法作為民法,沒有對家庭暴力單獨規定罪名。家庭暴力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處罰,必須通過刑法來解決。比如我國刑法規定了虐待罪和故意殺人罪。家庭暴力符合其中壹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就可以依據刑法關於該罪的規定進行處罰,受害人可以依法得到有效的救助。婚姻法相關法律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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