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敏律師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所以,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要看是否具備以下兩個因素:1,是否是夫妻關系。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因為未婚男女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會被認為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但是2,是只生壹個孩子還是符合條件的二胎。我國的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以辦理計劃生育證明,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計生部門不予發放。綜上所述,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可以定義為:未辦理結婚登記或無計劃生育證明的超生。未婚生育是典型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但未婚先孕與此不同。如果是未婚先孕,未婚男女在生育前可以依法領取結婚證,形成夫妻關系,所以未婚先孕不壹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證懷孕的女職工有足夠的時間恢復健康。畢竟人的健康權是第壹位的。因此。產假本身並不是以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為基礎的。產假與生育數量無關。只要職工有懷孕生育的事實,無論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還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單位都應無條件給予女職工足夠的產假時間,保證女職工能夠順利恢復健康。單位不能拒絕女職工的產假申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5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因此,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可以休產假,但能否享受生育醫療費、生育工資或生育津貼等與勞動保護有關的權益,應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辦理。雖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沒有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的生育待遇作出專門規定,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根據這壹規定,可以得出結論,生育保險的目的是促進計劃生育,所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應該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更具體的規定是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生育的,除依照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職工未依法通過夫妻關系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給予記過處分,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予以辭退;(二)農民、城鎮居民無就業單位的,繳納社會撫養費後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和福利,孕檢、分娩、產褥期的醫療費用自理。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能否辭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有三種觀點:1,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辭退。《關於受理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引起的勞動爭議的批復》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職工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被企業辭退引起的爭議。處理此類勞動爭議時,除勞動法律法規外,還應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計劃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內部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規章制度。“根據這份答復,如果用人單位明確將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如懷孕、生育等,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於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最大體現,只要規章制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依法公示的,鑒於部分地區的計劃生育規定,例如, 《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有類似規定:計劃外生育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開除、辭退或者開除處分。 因此,在這些地區,這種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被視為非法。因此,即使懷孕女職工享有《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就業保護權利,用人單位也完全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章為由予以辭退。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章制度中將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生育等行為明確列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符合生效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以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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