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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未提前30天通知企業的法律調查

案例:

上海浦東新區壹家德資半導體制造企業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如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對方。魏是公司第壹制造部的部門經理,負責公司產品最關鍵部件的制造工藝,業務能力非常突出。很多同行業的企業都希望不惜壹切代價把他挖過來。2009年2月20日,65438,魏突然向公司遞交辭呈,希望在兩周左右完成交接。當時因為他在承擔企業新四型產品的試制,公司不希望他離職,也沒有給他相應的答復。兩周後,魏停止在公司工作,公司大吵大鬧,群龍無首,相當混亂。公司人事部門給他打電話,他說他在辭職書上已經明確表示兩周後離職,他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公司沒有及時交接,過錯不在他本人。公司認為,即使魏主動提出離職,也應提前30天通知,現在不與公司協商,兩周後就離職,是違法的,至少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責令魏立即復工,先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突發事件。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這是壹起典型的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這裏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壹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二是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的責任形式。

關於第壹個問題,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者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任意的,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第二個問題,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實際履行,也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節情況下,企業既可以要求魏及時復工,也可以采取紀律處分等相關處罰措施,還可以直接追究其辭職造成生產線癱瘓、產品質量缺陷等相關損失的責任。

很多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在管理員工離職的過程中,都會遇到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而且在無法舉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企業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進行追究的可能性和現實性都較小。在實踐中,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應對:

1.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員工明示相應條款。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輔導員工學習規章制度時,應特別告知員工離職前的告知義務,或以文字句子劃線的方式提醒,或在訂立勞動合同或學習規章制度時,人事部門會直接口頭強調辭職規定,讓勞動者行使法定的解除權,並通過書面條款或書面審查出具書面證據。

2.制定或約定非法離職的預期損失評估。雖然除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外,企業不能與員工就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作出相應的違約金,但不影響企業與員工就特定崗位員工離職可能造成的損失作出合理、必要的估計,並有事後發生糾紛時可遵循的賠償計算方法的約定。

3.完全引咎辭職和持續全面警示及責任告知。員工離職往往都有壹個共同的心態,那就是“人會走,話說的好。”但這也不排除部分員工“是要走了,但行為也是惡的”,故意不遵守法定提前通知期,不配合企業做好工作交接。對於這些員工,第壹,要以書面形式充分警示和告知其法律義務;第二,如果員工依然我行我素,要積極取證,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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