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吃飯算不算工傷?壹般來說,午餐時受傷不屬於工傷。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傷。如果領導要求在午飯時間加班,可以認定為工傷,否則不算。
相關:壹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1)醫療費用1。要求: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二)交通住宿費1。標準:具體標準由總體規劃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三)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4)輔助器具費用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的。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5)停工帶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規定。(六)護理費:1。標準:(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
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七)傷殘津貼為四級傷殘津貼。
1.標準: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五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要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七至十級傷殘撫恤金為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供養親屬標準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給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
(2)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
(3)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
(1)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婦女包括遺腹子。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取決於去世職工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來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死亡職工配偶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3)死亡職工父母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4)已故員工的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
(五)已故職工的父母已經死亡,其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
(六)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子女,其孫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
(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
(1)已滿18周歲,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就業或參軍
(3)已故員工的配偶再婚。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
⑤死了。確定符合領取供養資格時間的職工是否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3)與工作有關的死亡撫恤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二)要求:壹是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殘疾職工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搶險救災外出或失蹤事故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第三十九條是《工傷保險條例》說的,不是第三十七條)。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