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需在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者應當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許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大型煙花爆竹燃放的法定安全規定,確保安全燃放。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各種以火藥為原料制造的、能產生煙霧和聲響的煙花、爆竹、焰火等產品;電子禮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氣或其他可燃氣體與氧氣混合,利用電子點火產生爆炸和燈光效果的禮炮。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治、環保、民政、衛生等機構的管理人員納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執法協管隊伍,落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責任,及時制止村民燃放煙花爆竹,並向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以及重大案件的查處;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查處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單位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和典型案例報道。
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婚姻登記機構和殯葬服務企業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婚喪嫁娶移風易俗。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教育機構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工商、質監、海事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對日常巡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布通告、設立告示牌等方式,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檢查、勸導、制止和舉報工作,配合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並實施對前款所列單位履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職責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七條酒店、賓館等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經營者承辦婚喪喜慶活動時,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接受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以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及時清理,沒收煙花爆竹,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排放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5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未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掃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清掃,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