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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二次供水安全和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壓超過市政供水管網供水能力時,經重新儲存、加壓、消毒後向用戶提供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通過儲存、處理、輸送飲用水等方式保證正常供水的設備和管道。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水質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市、縣、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二次供水納入城市建設規劃,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加強水質保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

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設管理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不能滿足用戶用水需求的,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投資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造價,由建設單位承擔。

現有居住建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及工程技術規程的,應當進行改造。第六條用水戶自建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連接的室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移交其統壹管理後,方可使用。第七條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規範和工程技術規範,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滿足壹戶壹表和抄表到戶的要求;

(二)供水設施獨立設置,有建築圍護結構、防汙染和運行安全措施,符合建設、安裝、運行管理、維護和檢測的具體要求;

(三)儲水設施符合內壁光滑、不滲漏、密封鎖緊、防凍、保溫、防潮、防澇的要求,並與消防儲水設施分開;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的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和材料。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的監管,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條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運營、維護和管理。

對現有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自主決定委托供水企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委托給供水企業。第十壹條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現有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合格後,產權所有者或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辦法。

由城市供水企業統壹管理並已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的居民區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電價執行居民電價。第十三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實行不間斷供水,並在社區公布服務電話。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蓄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維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緊急維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用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用戶基本生活用水,並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四條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直接從事供水和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方可上崗,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和管理工作。

直接從事供水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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