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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2020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艾滋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政府組織領導、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責任,完善工作協調、考核和監督機制,落實領導責任制和工作責任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綜合考核範圍。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艾滋病防治委員會)負責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具體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衛生、財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海關等艾滋病防治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艾滋病防治計劃,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綜合幹預、關懷救助、誌願者活動等。,針對工作對象的特點。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重點場所調查、動員檢測、綜合幹預、關懷救助等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動員檢測、綜合幹預、關懷救助等艾滋病防治工作。

衛生、財政、民政、教育等部門和單位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支持和培育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強培訓指導和服務監管。第八條全社會應當大力營造人文關懷的社會氛圍,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簡稱感染者和病人)。

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醫療、入學、托幼、贍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宣傳教育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和科技手段,準確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以下簡稱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各級艾滋病防治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寫和出版針對不同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材料,保證宣傳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安排版面和時段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和政策,定期免費刊登和播放相關公益廣告。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新錄用人員的培訓內容。

幹部培訓教育機構應當將預防艾滋病知識和政策納入教育培訓內容。

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和相關服務機構應當將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勞動力轉移職業培訓和流動人口服務內容,重點對流動人口集中的用人單位、場所和居住社區進行宣傳教育。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貼近農村居民的宣傳形式,對農民工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預防艾滋病的宣傳教育。

衛生和民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和老年服務機構應當將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納入為老年人口服務的內容,采取多種方式開展老年人艾滋病防治教育。第十二條省級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康教育機制,組織編寫各階段教育的艾滋病預防知識和性健康教育書籍,組織教師培訓,並將艾滋病預防和性健康教育納入學校評估。

校(院)長是學校(院)艾滋病預防知識和性健康教育的第壹責任人。學校(醫院)應配備校醫,制定並實施防控方案。

普通中學應當將預防艾滋病知識納入相關課程,開展相關課外教育活動;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將艾滋病防治知識和性健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課程、考試內容和學分管理,保證必要的學時;新生入學體檢時開具健康教育處方;支持和鼓勵學生社團和誌願者開展宣傳教育、綜合幹預、動員檢測等活動。第十三條艾滋病防治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其窗口服務機構設置艾滋病防治宣傳設施,利用媒體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

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提供住宿、娛樂、洗浴、美容等服務的經營性公共場所(以下簡稱經營性公共場所)經營者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艾滋病防治知識培訓,在經營場所公開張貼或者擺放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資料,向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

交通、海關、文化、旅遊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機場、火車站、碼頭、港口、旅遊景點等流動人口密集的場所開展艾滋病預防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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