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外國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和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獨設立的房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和職責分工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工作;地、州、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交易的土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交易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負責答復舉報人。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五條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實行資質認證制度。
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的企業,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證書:
(壹)營業執照副本;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文件。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第六條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設立房地產咨詢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經縣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發給資質證書。第七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到頒發資質證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年檢。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上壹級資質條件的,可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因分立、合並需要繼續從事房地產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資質證書。第八條從事土地價格評估的機構,應當持有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估價資格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的土地估價工作。第九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並持有相關證書。第三章開發管理第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計劃和年度房地產開發計劃確定。優先發展城鎮居民普通住房、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和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
房地產開發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第十壹條與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建設的公共設施、設備、道路、綠化等,在其庭院、住宅群內,移交小區業主管理;院落或住宅群以外的,移交項目所在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建設的學校、幼兒園、商業網點、文化體育用房已進入項目開發成本,所有權屬於小區業主;如果不進入項目開發成本,所有權屬於投資方。
前款權屬劃分由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計部門審查確定;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第四章轉讓管理第十四條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可以依法轉讓。
本條例所稱轉讓,包括出售、贈與等。第十五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應當向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土地使用權以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經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辦理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轉讓合同和有關證明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受讓人從事房地產開發,應當先取得與開發項目相適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