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壹是立法目的非常明確,即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勞動關系,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二是解決目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突出問題;三是解決短期合同問題。
1.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以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壹部比較完整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充分保障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基本權利,確保了勞動關系雙方都有壹項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就業中有自由流動和自主選擇的權利,用人單位有選人用人的權利,今後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進行特殊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與《勞動法》相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
過去有多種就業形式,包括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周轉工、農民。《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形式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了三種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壹個月內未簽訂合同的,賠償員工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違反規定,未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簽訂合同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如果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由於法律原因,合同仍然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穩定勞動關系具有積極意義,是壹種很好的用工形式。從國外看,在市場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主流形式和基本規範。
《勞動合同法》強化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放寬了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兩者相輔相成。《勞動合同法》頒布後,壹些用人單位只看到前面強化了什麽,沒有看到後面規定了什麽,包括個別專家的壹些錯誤解讀。有人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終止,“鐵飯碗”成了終身雇傭制。事實上,並非如此。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明確的規定,因法定事由仍可解除。勞動合同法是壹個完整的機制,前後的規定是有關聯的。只要用人單位前期管理規範,就沒有影響,但是對那些沒有規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業會有影響。原來的那套做法就行不通了。
4.合同期限不壹樣,續簽兩次就不固定了。
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合同期限太短,就不能約定試用期。這是從試用期的角度。因為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限制。為了配合《勞動合同法》,現在有些企業想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訂立勞動合同,以避免提供經濟補償。對此,有關部門也應做出具體規定。
最穩定的簽約方式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大的問題,勞動者工作努力,不違法亂紀,用人單位和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這樣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當然,如果效益不好,可以減員;勞動者有問題、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勞動者因客觀原因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合同。
5.沒有永久的勞動合同,只有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永久合同,但應該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妳簽的合同已經到了1年,按照規定適用期限是2個月。1年後,雙方都沒有問題。如果再簽,就續簽壹次。如果仍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論上可以有第三次,即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主客觀原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壹種沒有終止時間的合同,但是不再說合同什麽時候終止,但是由於法定原因可以終止合同。
簽訂合同後,不能隨便辭退員工。如果有合法的解雇理由,員工簽訂合同後不能隨便解雇。解雇必須有合法的理由。《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65,438+0條關於解除合同的具體規定有65,438+03條。過失終止是以勞動者有過錯為前提的;非過失終止是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如健康狀況不佳、不稱職等,而不是勞動者的過失;雇主的經濟性裁員是由於經營狀況不佳造成的。這些都是法律依據,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7、辭退給予經濟補償,辭職履行告知義務。
不管解雇的原因是什麽,工人都應該得到經濟補償。補償方式: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員工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對高端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有適當限制。最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最長補償年限為12年。
勞動者辭職要求解除合同,必須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才能履行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舉證,勞動者賠償。
8.如果雇員拒絕接受解雇,可以調解仲裁程序。
爭議、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通過調解解決。目前,立法加強了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企業有調解,地方勞動部門有調解,但調解是自願的。調解不成,需要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按規定進行補償。
“二流子”可以辭退,但要有考核標準。
無論是國企還是國家機關,都存在個別“混日子”的現象。《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能完成工作任務、不稱職、不能在異地完成工作的,可以辭退。但是,必須有考核標準和明確的規定。
9.處罰限兩次,約定壹次試用期。
關於適用期、違約金、加班的規定,主要解決不簽合同、縮短合同、濫用適用期、違約責任、加班費等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前違約責任比較泛濫,現在違約只有兩種情況:培訓和競業禁止。另外,對勞動者不能有違約責任。
壹般每天最多加班1小時,特殊原因最多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10,勞務派遣同工同酬,實施崗位有“三性”
勞務派遣是壹種新的用工形式,但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同工不同酬,導致新的歧視和不公平。目前,壹些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權,紛紛從事勞務派遣以規避合同。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進行。臨時勞務派遣,壹般用工不能超過6個月,正式直接用工不能用勞務派遣。換句話說,不符合這三個特征的工作是不能被勞務派遣的。
11,主張雙方和解,最好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即將通過,明年5月1實施。
如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產生糾紛,我們還是主張雙方和解,最好協商解決,勞動關系不要破裂。其實現在很多企業都有壹套完整的制度和解決矛盾的機制。如果有不發工資的事情,可以直接找勞動監察部門解決。如果合同履行中的糾紛調解不成,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通過這個法律機制和法律途徑解決。投訴要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要註意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時限為1年。
12.穩定的勞動關系有賴於雙方的努力。
國家立法充分考慮到工人的合法權益,並支持他們。制定勞動合同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當遵紀守法,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維權意識。特別要提醒勞動者,解除合同時,壹定要註意不要不辭而別,壹定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關系雙方都願意有穩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做百年老店,就要善待勞動者;如果工人想有壹份穩定的工作,他們應該敬業、盡職、勤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