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供安貴[2015]第1號
各市州縣公安局、衛生計生委(局):
出生登記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它是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必須根據法律法規加以保護,不得任意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原國家計生委、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公安部關於進壹步嚴格戶口登記和居民身份證件管理的通知》(公傳發〔2008〕180號)均明確規定,任何地方不得自主限制政策外出生嬰兒落戶;對未辦理獨生子女證、未實施節育手術、政策外生育的,其新生兒應予以落戶。但近年來,壹些地方擅自設置出生登記前置條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為改進政風,切實整改突出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壹是依法登記出生人口
(壹)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切實保障出生人口申報戶籍的合法權利。
(二)各級公安機關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安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戶籍管理規定,擅自設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不得將戶口登記與征收社會撫養費、實行長效節育等措施掛鉤。
(三)出生人口依法享有戶籍登記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違法生育和棄嬰要登記。
二、明確登記管理程序
(四)新生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父母或監護人主動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出生未滿3周歲未落戶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申請,公安派出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對年滿3周歲且未憑出生醫學證明落戶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其填報戶口。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異地出生的新生兒憑完整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落戶手續,無需提供異地未落戶證明。加賬號的時候要現場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
(五)公安機關在辦理出生人口戶籍時,應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和信息真實性的審查,對虛假信息證明不予受理。依法生育的子女,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登記信息申報隨父或隨母落戶。非婚生子女原則上隨母安置。申請隨父落戶的,由父、母提供書面申請(蓋章)、合法有效的親子關系證明(法院判決書、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證明)、有效身份證件到派出所辦理。母親下落不明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在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按照《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出生人口不僅是獨立戶或與他人定居。父母死亡、失蹤(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出國定居、服現役、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登記為學生(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的,可向祖父(母親)、外祖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批準後辦理。
(六)隨父母異地定居後申請避難的,由擬遷入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查驗出生醫學證明;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親子關系證明。
(七)棄嬰、孤兒和收養登記仍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
第三,加強部門溝通與合作
(八)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作,定期溝通,密切配合,做好出生人口登記和計劃生育工作。派出所應當每月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通報新生兒戶籍相關信息,並積極協助衛生計生部門核對新生兒相關信息。衛生計生部門每月將新生兒信息提供給當地同級公安機關,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查詢比對服務,及時對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核查鑒定,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果反饋給同級公安機關。
(九)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請時發現生育子女違法的,在辦理戶口時提醒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嚴格責任追究和調查
(十)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基層單位擅自設置新生兒落戶限制、不依法辦理的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壹)發現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落戶的,公安機關應註銷其戶籍,責成當事人重新登記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未按規定辦理新生兒戶口並被公安部通報、新聞媒體曝光,引起涉警輿論,造成不良影響的,當地公安派出所降為五級派出所,由當地縣、市(區)公安局向全省通報,取消年度評先資格,相關人員待崗或調離崗位。當地市州公安局將向省公安廳作出書面檢查。
(十二)各地衛生計生、公安部門要按照《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發放,對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違規收費的工作人員,要逐壹追究責任;對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 65438+10月30日
(這是公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