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可按選區或分布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小組(組)長。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不滿1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30人;職工人數大於1000但小於10000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100;職工人數超過10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150人。第八條職工代表中壹線職工代表不得低於職工代表總數的50%,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5%。女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第九條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動終止。職工代表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更換。出缺的代表由原選區及時補選。更換或補選的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壹)參加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提案、審議、表決、評議、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權利;
(二)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第十壹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壹)認真履行職工代表職責,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承擔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二)對本選區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價和監督;
(三)遵守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第三章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第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企業工作報告、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聽取和審議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廠務公開、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報告;依法聽取和審議財務報告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企業經濟責任制考核方案和職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集體合同草案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辦法、職工獎懲辦法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和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問題;
(四)審查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選舉和罷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與工會協商認為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十三條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聽取和審議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方案草案、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企業提交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按照國家規定選舉、評議、罷免、聘任和解聘企業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