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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中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常見的糾紛有:產權瑕疵、賣方無權處分、買方無購房資格、按揭貸款無法辦理、房屋質量無法交付、首付、陰陽合同、過戶、中介費等。

壹、房屋的產權缺陷

房屋的權利分為兩部分:土地和房屋。土地性質有國有(城市土地)和集體所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標誌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產證。

最常見的糾紛來自於限制產權,如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等。而且沒有產權,包括公房、宅基地等小產權房。

保障房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部分安置房3年內不能上市交易,公房只有租賃權,沒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只能在村集體內部買賣。

在上述房屋交易中,往往只是合同的簽訂和房屋本身的交付,而不可能完成轉移登記。這樣賣家風險小,買家風險大。壹旦房價暴漲,賣方會起訴買方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然後要求返還房屋。這些訴訟大部分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賣方無權處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是* * *有財產。大多數情況下,房產證上只有夫妻的名字。配偶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無權處分。

無處分權訂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對方認可這壹行為,這壹行為就有效;拒絕批準是無效的。

無權處分的常見情況有以下幾種:

1.父母為子女賣房,房價漲了。

2.情侶賣房,只有壹方簽約,沒有出具另壹方的委托書,房價就上去了。

3.夫妻離婚,壹方偷著賣房。

4.承租人、借款人、債權人偷著賣。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價上漲,就會導致“對方在國外”、“孩子在外地”、“離婚”等各種借口阻止交易繼續進行。這時候作為買家,就面臨著壹個兩難的問題。定金在賣家手裏,可能已經交了壹大筆房款,還做了按揭貸款。繼續交易,可能不是好意,拿不到房子。如果終止交易,定金和首付可能無法收回,房價上漲帶來的差價也就沒了。

三。買方對購房資格無爭議。

限購下,部分購房者沒有購房資格。中介承諾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可以有資格買房。此外,這是行不通的。自2012、15年6月起,上海各區縣交易中心停止為外地戶籍辦理房產過戶繳納社保。如果買方信任中介的承諾,賣方無需支付違約金即可解除合同。

第四,無法處理抵押糾紛

因為不是每壹筆按揭貸款申請都能順利辦理,購房者不可能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或首付後辦理按揭貸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不能歸咎於雙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因素,如國家貸款政策調整、房地產市場調控、銀行貸款規模限制等相關原因。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

但如果是由於買方自身原因,比如買方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買方缺乏還款能力,銀行認為買方不符合貸款條件,拒絕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合同無法訂立。如果買受人要求撤銷已訂立的買賣合同,法院壹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質量糾紛

相對來說,二手房買賣的質量問題和商品房差不多,但比商品房少。因為業主買商品房的時候,房子可能還沒建好,業主沒有機會提前查看房子的狀態,而二手房就不存在這個問題。質量問題,稍微有點知識的業主自己也能查出來。但二手房的質量問題也不容忽視,采光、通風、噪音、漏水、裂縫等,可能是原業主賣房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還存在壹些商品房沒有的質量問題。比如二手房可能是鬼屋。關於鬼屋的詳細情況,請參見黃律師和律師關於鬼屋的談話。

六、房屋不能交付糾紛

買二手房妳會遇到的壹個可能的問題就是房子裏有租客。買家買的房子可能不是業主自己住,而是業主把房子租給別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必須將交易意向告知承租人,買賣才能生效。承租人願意購買的,將比買受人有優先購買權,不以買賣合同訂立的先後為準。還有壹個問題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即使承租人不反對原房主出售房屋,也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繼續居住。買受人買了房子,既不能和承租人解除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趕走搬進去。還有壹些情況,可能是債務人占有房屋,親友以各種理由拒絕搬出,導致無法交付。

七、存款糾紛

二手房買賣涉及的糾紛最復雜的就是定金糾紛。定金最重要的兩個要素是,他要把定金二字寫在書面上,定金要實際交付。訂金、押金、預付款等字樣。並不像存款這兩個字那樣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有詳細的說明。定金壹般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最常見的定金糾紛是因為價格變動或者其他因素,壹方不想達成交易,不想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尋求法律服務大致分為六類:

1.幫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買家拿回定金。

2.幫助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賣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賣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幫助買方繼續買房。

4.在買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幫助賣方順利賣房。

5.幫忙買房,追究賣家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賠償中介費,賠償差價。

6.幫助賣家追究買家違約責任,比如不退定金,賠償差價。

八、陰陽合同糾紛

認為中介包裝房價承諾,希望通過少報房屋實際交易價格來逃避稅費,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故協議無效,買方在訴訟中往往拿不出中介責任的證據,吃啞巴虧。

九、戶籍遷移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對出賣人戶口遷出、買受人戶口遷入有約定的,出賣人拒絕遷出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對買方來說就是壹種負擔。根據法律規定,戶籍由公安部門管理,屬於行政管理範圍。涉及戶籍的訴訟,法院壹般不予受理。所以即使出現這樣的糾紛,也不可能直接起訴房東轉移戶口。原所有人不同意自動遷移戶口的,公安機關不能強制遷移原所有人的戶口。

X.中介費糾紛

壹般業主認為買房找中介是因為中介公司提供的是正規服務,應該包括為業主提供壹套有保證“質量”的房子,不會讓業主通過中介買房,還要打官司。其實這是壹個誤區。

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提供住房

2.促成交易

3、圖書合同

4.代理轉讓

5.代理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根據《民法通則》第六百二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多付部分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付部分的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當承擔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當承擔保管期間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房屋的產權缺陷

房屋的權利分為兩部分:土地和房屋。土地性質有國有(城市土地)和集體所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標誌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產證。

最常見的糾紛來自於限制產權,如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等。而且沒有產權,包括公房、宅基地等小產權房。

保障房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部分安置房3年內不能上市交易,公房只有租賃權,沒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只能在村集體內部買賣。

在上述房屋交易中,往往只是合同的簽訂和房屋本身的交付,而不可能完成轉移登記。這樣賣家風險小,買家風險大。壹旦房價暴漲,賣方會起訴買方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然後要求返還房屋。這類訴訟大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賣方無權處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是* * *有財產。大多數情況下,房產證上只有夫妻的名字。配偶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無權處分。

無處分權訂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對方認可這壹行為,這壹行為就有效;拒絕批準是無效的。

無權處分的常見情況有以下幾種:

1.父母為子女賣房,房價漲了。

2.情侶賣房,只有壹方簽約,沒有出具另壹方的委托書,房價就上去了。

3.夫妻離婚,壹方偷著賣房。

4.承租人、借款人、債權人偷著賣。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價上漲,就會導致“對方在國外”、“孩子在外地”、“離婚”等各種借口阻止交易繼續進行。這時候作為買家,就面臨著壹個兩難的問題。定金在賣家手裏,可能已經交了壹大筆房款,還做了按揭貸款。繼續交易,可能不是好意,拿不到房子。如果終止交易,定金和首付可能無法收回,房價上漲帶來的差價也就沒了。

三。買方對購房資格無爭議。

限購下,部分購房者沒有購房資格。中介承諾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可以有資格買房。此外,這是行不通的。自2012、15年6月起,上海各區縣交易中心停止為外地戶籍辦理房產過戶繳納社保。如果買方信任中介的承諾,賣方無需支付違約金即可解除合同。

第四,無法處理抵押糾紛

因為不是每壹筆按揭貸款申請都能順利辦理,購房者不可能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或首付後辦理按揭貸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不能歸咎於雙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因素,如國家貸款政策調整、房地產市場調控、銀行貸款規模限制等相關原因。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

但如果是由於買方自身原因,比如買方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買方缺乏還款能力,銀行認為買方不符合貸款條件,拒絕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合同無法訂立。如果買受人要求撤銷已訂立的買賣合同,法院壹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質量糾紛

相對來說,二手房買賣的質量問題和商品房差不多,但比商品房少。因為業主買商品房的時候,房子可能還沒建好,業主沒有機會提前查看房子的狀態,而二手房就不存在這個問題。質量問題,稍微有點知識的業主自己也能查出來。但二手房的質量問題也不容忽視,采光、通風、噪音、漏水、裂縫等,可能是原業主賣房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還存在壹些商品房沒有的質量問題。比如二手房可能是鬼屋。關於鬼屋的詳細情況,請參見黃律師和律師關於鬼屋的談話。

六、房屋不能交付糾紛

買二手房妳會遇到的壹個可能的問題就是房子裏有租客。買家買的房子可能不是業主自己住,而是業主把房子租給別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必須將交易意向告知承租人,買賣才能生效。承租人願意購買的,將比買受人有優先購買權,不以買賣合同訂立的先後為準。還有壹個問題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即使承租人不反對原房主出售房屋,也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繼續居住。買受人買了房子,既不能和承租人解除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趕走搬進去。還有壹些情況,可能是債務人占有房屋,親友以各種理由拒絕搬出,導致無法交付。

七、存款糾紛

二手房買賣涉及的糾紛最復雜的就是定金糾紛。定金最重要的兩個要素是,他要把定金二字寫在書面上,定金要實際交付。訂金、押金、預付款等字樣。並不像存款這兩個字那樣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有詳細的說明。定金壹般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最常見的定金糾紛是因為價格變動或者其他因素,壹方不想達成交易,不想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尋求法律服務大致分為六類:

1.幫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買家拿回定金。

2.幫助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賣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賣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幫助買方繼續買房。

4.在買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幫助賣方順利賣房。

5.幫忙買房,追究賣家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賠償中介費,賠償差價。

6.幫助賣家追究買家違約責任,比如不退定金,賠償差價。

八、陰陽合同糾紛

認為中介包裝房價承諾,希望通過少報房屋實際交易價格來逃避稅費,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故協議無效,買方在訴訟中往往拿不出中介責任的證據,吃啞巴虧。

九、戶籍遷移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對出賣人戶口遷出、買受人戶口遷入有約定的,出賣人拒絕遷出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對買方來說就是壹種負擔。根據法律規定,戶籍由公安部門管理,屬於行政管理範圍。涉及戶籍的訴訟,法院壹般不予受理。所以即使出現這樣的糾紛,也不可能直接起訴房東轉移戶口。原所有人不同意自動遷移戶口的,公安機關不能強制遷移原所有人的戶口。

X.中介費糾紛

壹般業主認為買房找中介是因為中介公司提供的是正規服務,應該包括為業主提供壹套有保證“質量”的房子,不會讓業主通過中介買房,還要打官司。其實這是壹個誤區。

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提供住房

2.促成交易

3、圖書合同

4.代理轉讓

5.代理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根據《民法通則》第六百二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多付部分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付部分的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當承擔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當承擔保管期間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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