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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初龍川河保護管理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水法》,結合魏初(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龍川河的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龍川河,是指發源於南華縣天子廟坡,流經南華、楚雄、祿豐、牟定、元謀等縣(市),在元謀縣匯入金沙江的全長254公裏的幹流及其各級支流,流域面積9256平方公裏。第四條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統壹規劃、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統壹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五條自治州、龍川江流域的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龍川江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自治州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龍川河水資源,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龍川河的統壹保護和管理。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龍川河管理機構,隸屬於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修改龍川河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三)編制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

(四)負責龍川河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五)審批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方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龍川河管理範圍內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工程建設維護費等費用;

(七)調解水事糾紛;

(八)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第八條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龍川河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水體、破壞河流等違法行為。第十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龍川河保護管理和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十壹條自治州龍川河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龍川河幹流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縣(市)龍川河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龍川河支流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自治州龍川河管理機構備案。

龍川河綜合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龍川江專業規劃應符合綜合規劃。第十二條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規劃,涉及龍川河的,應當征求龍川河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三條龍川河保護管理範圍分為河道管理範圍和河道保護範圍,具體界限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劃定,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龍川江幹流的管理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塗(含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和護堤地。護堤寬度為從路堤回水坡腳線水平延伸5米-10米的區域。無回水坡腳線的,堤防保護地寬度為堤防上口線水平延伸10 -20米的區域;

(二)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龍川河支流的管理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參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劃定。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堤防的重要性、堤基質量狀況、水源保護目標等實際情況,劃定河道管理範圍以外的河道保護範圍。第十四條在河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建設可能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工業項目和其他項目;

(二)堆放、丟棄礦渣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爆破、鉆探等影響河勢穩定的行為;

(四)挖掘地下工程及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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