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修改龍川河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三)編制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
(四)負責龍川河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五)審批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方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龍川河管理範圍內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工程建設維護費等費用;
(七)調解水事糾紛;
(八)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第八條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龍川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龍川河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水體、破壞河流等違法行為。第十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龍川河保護管理和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十壹條自治州龍川河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龍川河幹流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縣(市)龍川河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龍川河支流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自治州龍川河管理機構備案。
龍川河綜合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龍川江專業規劃應符合綜合規劃。第十二條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規劃,涉及龍川河的,應當征求龍川河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三條龍川河保護管理範圍分為河道管理範圍和河道保護範圍,具體界限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劃定,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龍川江幹流的管理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塗(含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和護堤地。護堤寬度為從路堤回水坡腳線水平延伸5米-10米的區域。無回水坡腳線的,堤防保護地寬度為堤防上口線水平延伸10 -20米的區域;
(二)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龍川河支流的管理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參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劃定。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堤防的重要性、堤基質量狀況、水源保護目標等實際情況,劃定河道管理範圍以外的河道保護範圍。第十四條在河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建設可能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工業項目和其他項目;
(二)堆放、丟棄礦渣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爆破、鉆探等影響河勢穩定的行為;
(四)挖掘地下工程及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