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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用水,根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經營、供水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對城市供水水源地地下水井的開發、利用、保護和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衛生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化水資源配置,優先使用國家分配的水資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在城市公共* * *供水管網到達的區域,依法禁止使用地下水;使用地下水的現有井,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關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城市供水規劃,應當包括水源、水廠、加壓泵站、搶修基地、商業服務網點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服務設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設施,確保城市供水穩定均衡。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地的控制和儲備工作。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規劃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

在城市地下共同溝建成區內,城市公共供水管線應當進入城市地下共同溝,管線位置不得單獨布置。

列入城建投資計劃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改造和供水安全項目,政府配套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第七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設備、管材和管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化學品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批準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具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第八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經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技術審查;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驗收應有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驗收合格後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

自建供水設施因轉用城市公共供水需要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連接的,自建供水單位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簽訂連接協議。連接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施工作業應當按照連接協議進行,並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進行連接。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對驗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並經依法認定的水質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設施安全管理第十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視檢查制度,定期對其管理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組、輸(配)水管網、註冊水表、水廠、公共水站、搶修基地等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改造費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應急資金中列支。第十壹條城市供水設施損壞、漏水,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修復。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委托城市公共* * *供水企業維修的,費用由委托方承擔。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進行施工、檢查、維修或者抄表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需要在家做作業時,工作人員應出示證件,說明目的和服務時間。第十三條建設項目不得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內的地下供水管網。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同意,並按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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