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其中特別指出,幾個群體要起到示範帶頭作用,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他們要帶頭控煙;老師不應該在學生面前抽煙;醫務人員不應該在病人面前吸煙。其中,最大的亮點是香煙的警示圖形被放在了香煙的外包裝上。香煙包裝上的圖形警示是向公眾宣傳煙草危害的最直接、最經濟、最有效的手段之壹。因此,《世衛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1條規定,各締約方應在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三年內采取並實施有效的包裝和標簽措施。截至今年6月5438+10月,中國簽署《世衛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已有十年。
三是防止未成年人吸煙。其中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學校有義務向學生宣傳煙草的危害,防止未成年人吸煙。為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2013年,衛生計生委啟動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關要求,在總結地方控煙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研,廣泛征求了工信部、煙草局等25個部門、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部分行業協會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經過不斷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主要內容如下:
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吸煙率高,煙草煙霧造成的社會危害巨大。中國煙民數量龐大,吸煙和二手煙暴露非常普遍。據調查,吸煙人口超過3億,15歲以上人群吸煙率為28.1%,其中男性吸煙率高達52.9%,是世界上男性吸煙率最高的國家之壹。青少年的吸煙情況也不容樂觀。13-15歲初中生煙草使用率為6.9%,其中82.3%的人在13歲之前嘗試吸煙。7.4億不吸煙者遭受二手煙之害。72.9%的初中生在家中、室內公共場所、室外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於二手煙。每年死於吸煙相關疾病的人數達到654.38+0.36萬,超過艾滋病、結核病、瘧疾和傷害死亡人數的總和。吸煙和二手煙暴露導致的疾病以慢性病為主,患病率高,病程長,給國家造成沈重的疾病負擔和經濟損失。這不僅是對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體系的嚴峻考驗,也是影響國家長遠發展的嚴峻挑戰。
(2)控煙法律的缺失對國際社會產生了負面影響。2003年,中國簽署了《世衛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該公約於2006年6月9日在中國生效。公約第八條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場所全面禁止吸煙,並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指南。自公約簽署以來,全球範圍內迅速掀起了新壹輪無煙立法浪潮。截至2012,已有100多個國家制定了公共場所控煙法律或綜合立法,其中有44個國家實施了全面無煙法。但是,我國沒有專門的公共場所控煙法律和行政法規,影響了我國在控煙方面的國際形象。
(3)控煙立法是貫徹憲法和相關規劃精神的要求。中國憲法為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據。作為壹種嚴重危害健康的因素,吸煙應該受到嚴格限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衛生事業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和《煙草控制第十二個五年規劃》都明確提出,全面禁止公共場所吸煙。控制煙草流行是貫徹憲法和國家規劃的要求,也是深化醫改的重要內容。
(4)各地的立法實踐和無煙環境的建立,為全國控煙立法奠定了基礎。2008年以來,北京、上海、杭州、廣州、哈爾濱、天津、青島、蘭州、深圳、長春等13個城市根據《公約》第八條及其實施指南,相繼出臺了控制吸煙地方性法規。江蘇、浙江等省通過修訂地方愛國衛生條例,明確了控制吸煙的措施。無煙衛生計生系統、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企業等多種形式的無煙環境創建工作,為國家控煙立法和執法提供了有益的實踐經驗。調查顯示,無論是吸煙者還是被動吸煙者,90%以上的受訪者支持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學校和醫院吸煙;超過80%的受訪者支持在會議室、餐廳和酒吧禁止吸煙。近年來,越來越多的NPC和CPPCC代表呼籲制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
2.送審稿主要內容是什麽?
條例內容共分七章,分別是:總則、禁止吸煙的範圍和措施、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吸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章“總則”闡述了立法目的、公共場所的界定、基本原則、領導機關、責任部門、經費保障、激勵措施、單位責任主體和社會參與。
第二章“禁止吸煙的範圍和措施”規定了室內和室外吸煙場所(區域)、室外吸煙點和臨時吸煙場所的要求,管理者、公民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基本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章“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規定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中的責任和義務。要求在煙草制品包裝上設置文字和圖形警示,廣泛禁止壹切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明確要求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誌、網絡等媒體應當組織開展煙草危害宣傳教育。明確衛生計生部門在戒煙服務中的責任。
第四章“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吸煙”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並規定學校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煙草危害教育,開展煙草危害宣傳活動。
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衛生計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旅遊、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門各司其職的多部門執法模式。要求設立投訴熱線,並開展監測和評估。鼓勵全社會參與公共場所控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個人和執法部門違反規定的責任。
第七章“補充規定”明確了相關定義、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以及實施日期。
第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壹)關於禁止吸煙場所範圍的問題。《公約》第八條及其《防止暴露於煙草煙霧指南》明確要求,締約方應在普遍保護原則和100%室內無煙原則的基礎上,確保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或準室外)公共場所在《公約》生效後五年內獲得豁免。科學合理地確定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對於《條例》的制定和實施至關重要。參照《公約》要求和國際國內立法經驗,《條例》第二條明確界定了公共場所的定義,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出入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條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第十壹條全面禁止吸煙的室外公共場所包括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群體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高等院校的室外教學區域、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體育健身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區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候車區域。第十二條室外可以設置吸煙點的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包括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以及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遊樂場的室外區域。不設置室外吸煙點,視為全面禁煙。第十三條規定了戶外吸煙點的設置要求。
(2)在執法模式上。從國內外控煙立法實踐來看,執法模式多種多樣。比如上海、廣州、天津、哈爾濱等。采取多部門執法模式,深圳、長春、香港、澳門采取衛生計生部門牽頭的單部門執法模式。
根據國內外執法模式和我國實際情況,本條例擬采取多部門聯合管理模式。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旅遊、宗教、文物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沒有明確主管部門的公共場所,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涉及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行政部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此外,衛生計生部門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對《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監督。
(三)控煙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加強宣傳教育是控煙的前置措施,戒煙服務是後續措施,二者都是保證條例實施的重要措施。規範管理與宣傳教育並重,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導向作用,是本條例區別於其他法律法規的特點。加強控煙宣傳教育,引導公民主動不吸煙,勸阻他人吸煙,拒絕吸二手煙,形成全社會維護健康權的意識,可以使控煙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加強控煙宣傳教育,第二十三條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等社會示範群體帶頭控煙;第19、21、22、24條要求政府、社會組織和媒體積極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推動形成不吸煙、不敬煙、不送煙的社會風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設立戒煙門診,開展戒煙服務。
大量國際經驗證明,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是保證控煙法律法規順利實施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特別是香煙包裝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傳教育手段。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確保控煙宣傳教育取得實效的重要策略,也是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重要配套措施,因此在條例中有所規定。
(4)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吸煙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煙中的特殊群體,也是煙草公司瞄準的潛在煙民。因此,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吸煙對公共場所控煙乃至整個控煙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煙草專賣法》也有相關規定,但沒有規定相應的具體要求和處罰措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限制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即禁止以自動售貨機等能夠直接選擇煙草制品的方式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不允許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難以確定是否成年的,銷售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三十壹條強調,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學生吸煙,對學生進行煙草危害的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教育吸煙的學生戒煙。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所需的經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九條國家和社會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鼓勵誌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形式參與或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第二章禁止吸煙的範圍和措施
第十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十壹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壹)托兒所、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其中未成年人是主要的活動群體;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4)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比賽區;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第十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置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沒有吸煙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於全面禁止吸煙場所:
(壹)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遊樂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置吸煙點的室外場所。
第十三條室外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設置明顯的導向標誌;
(3)遠離通風口、人群密集區和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吸煙危害警示標誌或圖片。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公共活動場所禁止吸煙的臨時措施和範圍。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和索要吸煙用具,並自覺聽從勸阻;在禁煙場所吸煙要合理避開不吸煙者,不要亂扔煙頭。
在禁止吸煙的經營場所吸煙,不聽勸阻被要求離開經營場所的,無權向經營者追償已消費的費用;如果服務已被接受但費用尚未支付,則應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控制吸煙職責:
(壹)建立控制吸煙管理制度,配備監督員,做好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入口處和其他顯著位置設置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要求的標誌,保持標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放置吸煙器具和煙草廣告;
(四)勸阻違章吸煙,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不聽勸阻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控、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該場所的管理。
第十七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發現吸煙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要求吸煙者立即戒煙;
(二)要求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予以勸阻;
(三)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條禁止吸煙標誌應當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煙的圖形警示標誌、違法吸煙罰款、投訴舉報電話號碼等內容。
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禁止吸煙標誌和張貼規範。
第三章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控煙宣傳教育,組織發放控煙宣傳資料,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煙和暴露於煙草煙霧的健康危害、禁止吸煙的範圍、對違法吸煙的處罰,告知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其控制吸煙的職責。
第二十條煙草制品生產者應當在煙草制品包裝上印刷文字和圖形警示說明煙草使用的具體危害,警示和教育公眾煙草煙霧的危害。圖形警示面積不得小於包裝面積的壹半。
第二十壹條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單位不得提供、使用或贈送煙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煙草制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活動,將控煙宣傳教育納入本單位的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在崗培訓等教育培訓活動,鼓勵吸煙者戒煙。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控煙,形成不吸煙、不敬煙、不送煙的社會風尚,倡導無煙家庭。
國家工作人員、教師和醫務人員應帶頭控煙。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吸煙,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煙,醫務人員不在病人面前吸煙。
國家和社會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誌、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煙宣傳教育,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五條全面禁止壹切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第二十六條電影、電視劇等節目不得出現煙草品牌標識和相關內容,以及變相的煙草廣告;禁止吸煙的場所沒有吸煙的場景;不得顯示未成年人購買香煙、吸煙等將煙草與未成年人聯系在壹起的情形;不允許有未成年人在場的吸煙場景。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戒煙門診規範,指導設立戒煙服務咨詢電話。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患者對吸煙和暴露於煙草煙霧危害的認識,為吸煙者提供短時戒煙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專業的戒煙診療服務。
第四章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吸煙
第二十八條禁止以自動售貨機等能夠直接選擇煙草制品的方式銷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九條煙草制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難以確認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不得向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人出售煙草制品。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具有煙草使用特定危害的警示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誌。
第三十條禁止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等信息網絡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
互聯網、移動通信等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利用其平臺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應當采取措施刪除違法信息,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壹條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學生吸煙,教育學生了解煙草的危害,及時勸阻和教育吸煙的學生戒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衛生計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旅遊、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將控煙工作納入日常工作,並制定工作規範和管理措施。
對於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公共場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下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煙草廣告和非法銷售煙草制品的監督管理。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電影、電視劇等節目中吸煙鏡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開、統壹的電話號碼,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和評估結果。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吸煙和二手煙健康影響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無煙環境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吸煙和暴露於煙草煙霧有關的疾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聘請誌願者作為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和限制生產、銷售煙草制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煙草制品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和限制煙草制品生產銷售的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全面禁止吸煙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立吸煙點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戶外吸煙點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規定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和變相發布煙草廣告或者進行促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提供贊助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贊助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贊助單位,責令改正,沒收其贊助金額,撤銷其稱號,消除影響;對責任人,由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的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影、電視劇等節目中播放吸煙鏡頭或者煙草制品的媒體,由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煙草制品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煙草制品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網絡銷售卷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移動通信等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采取措施刪除違法信息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接受社會、媒體和個人的監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以權謀私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煙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以煙葉為原料生產的供吸食、吮吸、咀嚼或鼻吸的產品。
吸煙是指吸入或呼出煙霧的行為,以及擁有或控制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煙草煙霧是指從煙草制品和類似煙草制品的燃燒端散發出來,由吸煙者呼出的煙霧。
室內,指任何有壹個頂蓋和兩個以上側墻的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走廊等。
室外是指建築物外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區域。
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指壹切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或活動,以及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的壹切形式的捐贈。其目的、效果或可能效果是直接或間接推廣煙草制品或促進煙草使用。
第四十七條吸煙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